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广东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及时反馈我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人:江长爱、丁扬程,联系电话:83134287、83134272)
广东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确保项目实施达到合同要求,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四条 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检查和考核项目的合同履行情况,对项目所取得的成果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作出客观的评价。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调整了项目合同的实施内容的,按照经批准调整后的合同进行验收。
第五条 项目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项目合同所规定的验收指标;
(二)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三)验收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所需的相关材料:
(一)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和相关绩效证明文件;
(二)项目合同或招投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项目取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应用推广情况;
(四)省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及自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所涉及的相关技术文档;
(六)合同书约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第七条 依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的广东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中划分的项目地区属性,项目分为省级和地市级两类。省级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验收,地市级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项目属地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项目监理单位负责协助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实施项目验收工作。
第八条 已具备验收条件或到达合同规定的实施期限的项目,可依据本办法组织验收。若遇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须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前向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加具监理单位意见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批。
第九条 验收程序
(一)申请
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广东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书》(附件1),向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所需的相关材料(详见第六条)。
(二)受理
1、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受理验收申请。受理人应会同监理单位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验收有关规定,并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有关内容。
2、若审查未通过,由验收组织单位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原因和处理意见。
审查获通过的,验收组织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在申请报告书中相应的意见栏上(见附件1)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由验收组织单位正式行文,连同申请报告书一并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批准后再组织项目验收。
(三)验收
1、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具体实施验收工作。验收过程中应邀请相关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专家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
2、验收专家组在审阅验收材料、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到项目实施现场核查、质疑解答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理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并填写《广东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报告书》(附件2),作出验收结论。
3、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整改后再验收、验收不合格。
(1)验收合格: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验收指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2)整改后再验收:验收中发现尚有个别指标未完全达到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验收指标,但通过各种方法或手段可在短期内得到推进和改进,由验收组织单位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在限定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再验收的结论原则上只能下达一次。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a. 未达到项目合同书承诺规定的主要经济或技术指标又无合理原因的;
b. 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
c. 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认可的;
d. 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解决和必要说明的,或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
验收不合格的,应按专家组建议和项目验收组织单位要求,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调整,选择申请延期验收。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如无合理原因,项目完成或达到实施期限后不提出验收申请或延期验收申请的,取消该承担单位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项目申报资格三年。
(四)备案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验收申请报告书、项目验收鉴定书及相关材料(验收组织单位、监理单位及专家组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各一式三份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经核准后,一份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一份项目验收组织单位留存,一份返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验收组织单位应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督促项目验收,认真、规范、科学地组织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加强对项目验收工作的管理。对批准验收的项目会同省财政厅采用抽查方式进行现场督查。若督查发现验收存在问题的,责令改正;存在质量问题的(如让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等),责令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整改,待完成整改完成后再重新申请和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其提供的验收资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验收项目作出结论。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对责任方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项目承担单位,将取消其申报省现代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格三年。对负有责任的专家,将取消其参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相关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资格三年。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承担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其秘密。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参加验收而知悉项目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及国家秘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附件,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