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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法规〔2012〕408号
关于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发改委(经发局)、物价局: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我委决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对7件市发改委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现予公布。
附件:宣布失效的市发改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doc
二О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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