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3]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工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保障老年人权益,有利于拉动内需、扩大就业、形成首都服务业发展新的增长点,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本市已进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关键时期。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养老服务业发展呈现出良好势头,但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服务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质量不高、社会力量参与不充分、扶持政策不健全等问题,亟待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快推进本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要求,从市情出发,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社会的主体作用,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逐步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使发展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到2020年,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家庭服务、旅游休闲、金融保险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形成养老服务新业态;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成为首都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居家生活老年人得到养老服务的全面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乡社区,机构养老床位达到16万张。
二、强化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
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发展目标、空间布局、设施建设、土地供应、重大项目、资金投入、政策保障,重点扶持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教育、老年体育健身、老年休闲旅游、老年金融服务、老年宜居住宅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建立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建立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为目标,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法律服务、社会参与等服务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实行政府供养,保障其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对低收入、失能、失独、高龄和特殊困难老年人,由政府给予相应的福利保障。探索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将来养老时接受长期医疗护理服务的自付压力。
(三)完善养老公共服务设施
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规划建设适合老年人的生活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基础设施。对道路、楼宇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实施无障碍改造。明确各级政府建设与管理责任,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化。新建居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由开发商移交给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达标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农村地区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完善社区为老服务,建设市、区(县)、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网络。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
(四)推进政府办养老机构改革
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发挥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基本的供养、护理服务。优化市、区(县)两级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机构资源,实现其示范引领、专业培训、功能试验、品牌输出作用。按照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以及生态涵养发展区分类,市级建设资金对区(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给予支持。政府支持改造街道(乡镇)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完善服务功能,提高运营效益,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制定社会资本运营公有产权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政府办养老机构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原则,通过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公建民营方式,实现社会化运营。
三、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五)扶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
制定运营补贴、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专业养老服务企业、家政企业、物业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紧急救助等服务;鼓励个人利用家庭资源就近就便开展为老服务。强化社区服务中心在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中的引领作用,建设“96156小帮手”居家养老(助残)管理服务平台,使之成为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养老服务商进入家庭和社区的集成中心和运行枢纽。鼓励农村地区开展养老服务进村入户工作。制定社区托老所管理办法,确立社区托老所的设置标准、职责功能等制度规范,社区托老所按照民办非企业或工商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社会资本可以利用居民住宅举办社区托老所。全托型社区托老所享受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日托型社区托老所、家庭护理床位按相关规定享受运营补贴。在建设、分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或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统筹考虑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需求,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对高龄、失能的贫困老年人,在其家庭生活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时,给予适当补助。完善为老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倡导邻里相助、结对帮扶,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和社会志愿者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
(六)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机构
严格执行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等相关规定。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境外资本开设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重点支持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机构发展。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建设支持和运营补贴。采用公建民营方式的养老机构,运营期间享受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政策。探索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基本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采取有偿方式供 地。落实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按照本市相应居民收费价格标准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七)推进医养结合
推动医疗、养老资源结合,制定医养结合试点工作规范标准,构建养老、照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提供家庭医生式服务,如健康查体、保健咨询以及护理服务指导等。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与社区托老所、养老机构加强合作,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实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便捷对接。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原则下,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居民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八)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政府向养老服务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辅具配置、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法律服务等养老服务的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建立北京市老龄产业协会,培养老年产品研发联盟、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专业人员协会、老年学专业研究会等一批北京特色品牌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事务,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等,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九)培养专业养老服务人员
引导和整合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教育资源,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加强老年护理人员职业培训,对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补贴。落实国家关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的相关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逐步提高从业人员收入。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建立社会工作者人才引入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养老服务行业中探索设置社会工作岗位。扶助、培训家庭成员长期照料护理老年人;开展老年人长期照护者关爱行动,为社区和家庭中的长期照护者提供短期休整服务。
四、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十)加大养老服务业投融资力度
设立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投资引导基金,发挥杠杆放大效应,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企业发展。充分利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等方面的扶持资金以及医疗卫生资金、就业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发挥资金投入合力,采取投入资本金、直接补助、财政贴息、小额贷款、项目补贴、风险补偿金、参股产业基金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速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探索以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范围,探索信用担保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增强自身“造血”功能。
(十一)建设养老服务产业园区
依托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国际医疗服务区,统筹建设集老年产品研发、生产、物流配送、展览展销等一体化的养老服务产业园区。充分发挥区域资源优势,依托国家和北京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鼓励建设一批功能突出、特色鲜明、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休闲养生、特色医疗、文化教育、科技服务养老基地。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养老服务领域知名企业入驻,吸引上下游企业聚集,打造养老服务完整产业链;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养老服务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扶持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连锁经营。积极搭建供需对接平台,培育养老服务市场,推动其快速发展。
(十二)支持养老服务重点领域发展
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扶持重点领域发展。扶持老年生活照料服务业发展,建立以社区照顾为基础的老年照料服务体系,加强专业化老年照护机构和设施服务;扶持老年产品用品发展,研发适合老年人的助行器具、视听辅助、起居辅助、营养保健、服装饰品等生活用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扶持老年健康服务业发展,加强老年病研究及老年医疗药品、康复护理器械研发,提高健康促进、医疗护理、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水平;扶持老年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利用现代传播技术,建设老年文化传播网络,开办养老服务网站、老年大学,支持老年广播电视栏目发展和老年适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出版;扶持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开辟和增加老年活动场所,适当设置适合老年人的活动器材,开展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扶持老年休闲旅游业发展,加大老年人休闲娱乐、健康养生、异地养老、京郊养老等旅游产品开发力度,培育老年旅游市场;鼓励老年金融服务业发展,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储蓄、保险、投资、以房助养等金融产品,支持民众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计划,增强老年人消费能力;扶持老年宜居住宅建设,结合城镇化建设、保障房建设和商品住宅开发,规划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工程,推动和扶持老年家庭住宅装修、家具设施、辅助设备等符合老年人适用性、安全便利性方面需求的设计和改造。
(十三)推进养老服务科技创新
充分利用首都高校和科研院所密集优势,推动在养老服务重点领域、基础设施以及老年用品等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加强技术集成和服务模式创新,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升级,培育养老服务品牌的“北京创造”、“北京服务”、“北京标准”等。以“智慧社区”建设为依托,利用现代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科技养老服务平台,开发老年家庭医疗监测和传感系统,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生活、医疗保健、紧急救助等方面远程监护服务。整合实有人口管理系统、养老服务企业管理系统、养老机构服务信息系统等多方面资源,建设统一的首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承担养老服务信息集散、服务商管理、服务质量评价等功能。实施“老年福利服务一卡通”工程。
五、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整合各方养老服务资源,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牵头履行业务监管职能,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规划编制、业务指导、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部门要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提升医疗服务能力。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商务、金融、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公安、消防、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创新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十五)开展综合改革试点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转变政府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的方式,在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税费、人才及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实行养老服务发展综合改革、专项改革,设立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和特色功能区,在吸引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医养结合、社区托老、老年配餐、养老服务企业连锁经营、个人延税型养老保险等方面开展试点工作。创新政策,破解发展瓶颈,对试点跟踪培育、定向扶持,打造一批养老服务示范区、示范单位,典型引路、整体推动,促进多种养老服务模式全面发展。
(十六)建立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
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地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跟踪掌握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模、行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基础数据。明确区(县)政府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主体责任和任务目标,建立区域养老服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保障基本养老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将整合区域养老服务资源、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纳入社会评价体系。建立相关部门、区(县)、行业组织和社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健全政府扶持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估制度。
(十七)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力量积极主动投身养老服务业,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发展格局。健全市场规范和地方标准,完善监管机制,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消费理念,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消费环境。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加大对“孝星”和为老服务示范单位的命名和表彰力度,强化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观念和思想准备,构建具有首都特色的现代和谐养老文化。
(十八)加强督促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意见。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