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18号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10月16日起,扩大北京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具体如下:
一、增加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北京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
二、扩大电子发票可以开具的商品品类范围。试点企业通过其电子商务平台向北京地区个人消费者销售各类自营商品时,可以开具电子发票。
三、电子发票可以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bjsat.gov.cn)或经授权的瑞宏网(http://www.e-inv.cn)查询验证发票信息,电子发票记载的信息与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或经授权的瑞宏网查询发票信息的结果应当一致。
四、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0月16日
政策解读
一、为何扩大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
答:北京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自2013年6月27日起正式施行,截至目前,试点各项工作运行平稳顺利,试点效果良好,为扩大试点范围打下了基础。为推进试点工作不断深入,北京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联络小组决定自2013年10月16日起扩大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开展第一阶段第二期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
二、本次扩大试点范围后,电子发票可以向企业(单位)开具吗?
答:本次扩大试点范围,一是增加了试点企业;二是扩大了电子发票可以开具的商品品类范围,电子发票不再仅限于销售图书商品时开具。但电子发票仍限于向北京地区个人消费者开具,不可以向企业(单位)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