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天津市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24    浏览次数:2

津环保计〔2012〕86号

关于做好2011年天津市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环保局、财政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9〕48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要求,为提高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1年我市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环保局负责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方案审核、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区县财政局、环保局负责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方案初核、签订合同、报账审核、管理和监督;乡镇政府负责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下称为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指定的监管银行负责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开户及资金支付(以下称为监管银行)。

  二、管理方式

  (一)报账制。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县级财政报账制,区县财政局、环保局应加强专项资金拨付工作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实行报账制的资金主要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设费用。项目前期经费(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费用、征地费用、招投标费用等)及运行维护费用不属于报账范围。

  项目发生的前期费用、考核验收费用、监督性监测费用、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构建等支出不得在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报备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区县环保、财政局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季度公示、验收等材料,由区县环保、财政局初审后报市环保局。

  项目实施方案一经审查通过,建设内容及项目建设工艺原则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需按照程序报市环保局、财政局审批。

  (三)公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在每季度末10日内将项目整体安排情况、具体实施情况、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以及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等情况向当地群众张榜公布,接受当地群众监督(公示材料见附件2),并将公示内容报送区县环保、财政局。

  区县环保、财政局应于每季度末20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区县农村环保项目执行情况,包括: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下达批复情况;项目建设过程中,季度公示材料及资金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项目建成后,验收考核情况等相关信息。

  (四)报告制

  区县环保局、财政局应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报市环保局、财政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实施进展和成效、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管理措施、考核验收情况等。

  三、项目管理

  (一)前期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取得批复文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取得批复文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在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计划下达2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等。并报区县环保局、财政局。

  (二)方案审核

  区县环保局、财政局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区县环保局、财政局汇总后报市环保局、财政局审定。

  (三)签订合同

  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环保局审核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与区县环保局签订《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合同》(见附件1),并在合同中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预算表及资金使用计划表。

  (四)开设专户

  签订合同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到监管银行开设项目专户(A、B户),A户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区县财政配套资金;B户为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

  (五)报账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计划要求实施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和我市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理制、大宗物资政府采购制度。

  2、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分别向区县环保、财政局提交报账申请材料,包括:报账申请表(见附件3)、施工合同副本、工程结算单、监理记录、税务发票等;项目完工后报账时还需要提供项目验收材料。

  3、区县环保局接到报账申请后,负责审核项目实施内容(规格型号、数量等)和实施进度等内容,并出具审核意见;区县财政局接到报账申请后,负责审核支出预算的相符性及票据的真实合法性,并出具审核意见。

  4、监管银行依据区县环保、财政局审核盖章后的报账申请材料、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合同等材料,将报账资金直接拨付第三方。

  对确需项目承担单位先行垫付的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垫付资金前向区县环保、财政局提交申请,经区县环保、财政局批准后,监管银行将A户中的报账资金拨付B户,并通过B户直接支付项目承担单位。

  5、在资金报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各级补助资金与自筹资金比例进行报账,并保证自筹资金足额到达B户(垫付资金除外)。

  (2)工程尾款原则上不低于报账资金总额的20%,并在通过验收后支付;质量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结算总额的5%,并在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后结算。

  (3)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中项目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报账,如报账内容与合同中规定的资金使用计划完成时限不一致,应及时调整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区县环保、财政局批准后,方能报账。

  如建设内容及项目建设工艺发生变动,区县环保、财政局应要求项目承担单位立即中止项目建设,并及时将上述问题上报市环保、财政局审批。

  (4)监管银行对以下情况不予报账:配套资金未落实的;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支出超出预算的;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报账凭证的,以及有违反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情况的。

  (六)项目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2个月内完成项目考核验收,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县环保局、财政局,由区县环保、财政汇总后报市环保局备案。材料包括:

  1、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进行环保监测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对原批复方案中需达到的环境指标进行文字说明,并由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签字确认。

  2、监管银行项目决算报表(项目承担单位先行垫付的资金,在银行决算时,应由区县财政、环保局出具证明后,一并纳入监管银行项目决算报表中)。

  3、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公示情况及项目建成后的环境经济效益等)。

  4、立项审批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四、项目中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项目中止:

  1、资金预算或资金使用计划下达3个月以上未签订合同的项目;

  2、超过合同计划的开始时间3个月以上未开始实施的项目;

  3、实际建设期超过合同计划建设期6个月以上的项目;

  4、建设内容与合同有重大变更的项目;

  5、由于政策调整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

  6、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项目;

  7、其他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

  对中止项目,市财政局、环保局将重新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在召开专家论证会前,对于第3、4、5类项目的已完成部分,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阶段审计;对于第6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暂停项目资金使用并进行整改。

  另,如中央今后下发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按中央文件实施。

  附件: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合同

  2.项目季度公示材料

  3.报账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阎程;联系电话:8767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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