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
近年来,由铅蓄电池行业引发的铅污染事件频有发生,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61号)、《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规范整治我市铅蓄电池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函告如下:
一、严格环境准入。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淘汰20万千伏安时/年规模以下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限制新建50万千伏安时/年规模以下铅蓄电池生产项目(不含先进新型铅蓄电池)。区域内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铅冶炼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受理,必须有区域行业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等文件作为前提。禁止在因重金属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的重点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新、改、扩建增加铅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凡涉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一律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二、实施铅污染物总量控制。新、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铅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实施以大代小、以新带老、减量置换,实现铅污染物零增长(与2007年持平)。
三、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涉铅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应满足《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89)》等国家标准要求,不能落实防护距离的,不受理环评文件的审批。
涉及其他重金属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此函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联系人:刘欣;联系电话:8767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