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科委(科技局)、各工程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内技术辐射和扩散作用,更好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在培育、转型、升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工程中心重要作用,特制定了《关于天津市工程中心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将《关于天津市工程中心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О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天津市工程中心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程中心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在相关行业和领域内技术辐射和扩散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工程中心更好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市“十二五”期间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要求。通过工程中心向行业开展技术服务,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企业技术创新,更好地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逐步培育、转型、吸引一批技术水平高、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助推我市经济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采取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派驻科技特派员、成立工程中心服务联盟、与企业共同开展产学研科研项目攻关等形式对企业进行服务,帮助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发展瓶颈问题。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工程中心将开展200项以上重大共性技术攻关,推动300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派驻科技特派员服务各类企业5000家次以上,通过技术辐射带动300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提升20个以上企业集聚的示范工业园区或科技园区的整体技术创新能力。
二、重点工作
(一)推动工程中心与各类科技创新机构合作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鼓励工程中心与重点实验室、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机构的紧密合作。鼓励工程中心承接高校实验室、科研院所的小试成果进行中试放大或二次开发,并将有产业化前景的技术进行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工程中心与专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技术推广辐射服务,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的基础研发优势、工程中心工程化技术开发优势、生产力促进中心专业咨询服务优势、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孵化优势逐步形成创新机构的优势资源整合,互补利用,逐步形成研发 开发 服务 孵化 提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模式,帮助更多的中小企业转型或升级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鼓励工程中心结合自身优势,搭建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依靠工程中心科研优势,实现资源共享,针对企业发展中新产品实验、测试、试制、中试等实际需求,为企业提供设备、仪器、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等专业性服务。通过工程中心搭建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促进创新资源的合理利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规避技术风险、降低开发成本、提高创新效率,从而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三)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区域构建科技服务体系
结合《关于支持我市区县示范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意见》(津政办发[2010]117号)、天津市科技服务体系创新工程实施方案(津科创[2012]060号)文件的实施,鼓励工程中心围绕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的市级高新区、31个示范工业园区、科技园、特色产业基地等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区域的发展,开展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强与企业聚集区域的紧密联系,通过搭建或共建科技服务机构和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促进工程中心技术成果转化与企业聚集区域的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企业聚集区域建立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
(四)鼓励工程中心派出科技特派员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鼓励工程中心充分发挥专业工程人员队伍的力量,选派专业知识背景强,研发和工程化能力突出、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科技人员深入中小企业服务,利用科技特派员自身资源优势,协助企业与工程中心、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联盟或研发平台;协助中小企业制定科技型企业技术发展战略;针对企业技术发展瓶颈,组织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协助企业做好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帮助中小企业提升创新发展能力。
(五)加强工程中心提升为中小企业服务能力建设
鼓励我市工程技术中心与跨国公司在津研发机构开展合作。结合我市的产业发展重点和科技需求,承担科技攻关项目,以招投标等形式吸引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或与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形成战略合作关系,提升工程中心的自身素质和技术水平。
(六)鼓励工程中心开展协同创新,充分发挥资源聚集和辐射作用
鼓励我市工程中心之间开展联合协作,建立服务联盟,实现资源共享;鼓励我市工程中心“走出去”,积极与国家级工程中心、其他省市工程中心或研发机构加强沟通,建立合作关系,吸引其来我市建立分支机构;鼓励工程中心面向全国发挥行业辐射作用,为有意向到我市创业或发展的科技型企业创造条件。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各区县科委(科技局)要充分认识到工程中心在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等方面的重要支撑作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作,通过多种形式,引导和鼓励工程中心为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研究解决工程中心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为工程中心更好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各工程中心要结合各自领域发展,抓紧分解服务中小企业工作任务,明确服务内容、工作目标、进度安排,制定操作性强的服务措施,相关服务指标要纳入工程中心日常工作考核机制,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三)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按照新《天津市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引导有较好服务中小企业经验和业绩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申报天津市工程中心;引导已建天津市工程中心提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结合工程中心的评估、考核工作,对服务科技型企业业绩突出的工程中心,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四)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工程中心通过报刊、电视台、电台、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等媒体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案例、经验进行宣传。市科委将汇总工程中心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工程中心服务科技型中心企业能力。跟踪并通报各工程中心服务情况,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