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中心 » 北京市 » 科委 » 正文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06    浏览次数:2

  机关各厅、司、局、办,直属机关党委,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日报社,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加快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促进科技资源的有效积累、交流和共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开展科技报告工作。为规范科技报告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科 技 部

  2013年10月11日

  附件

  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加快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推动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科技报告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是国家科技实力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由科技部组织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科技奖励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推进科技报告开放共享。

  (一)各计划主管司局应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计划、专项、基金的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等管理程序,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二)相关业务司局、中心应按照科技报告管理程序,指导、督促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

  第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负责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接收、保存、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科技报告标准规范,协助开展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工作;

  (二)开展科技报告的集中收藏、统一编码、加工处理和分类管理等日常工作;

  (三)建设和维护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开展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

  (四)对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产出进行统计分析,推动科技报告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切实做好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督促项目(课题)负责人按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课题)各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审查和呈交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项目(课题)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包括:

  (一)项目(课题)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验收(结题)报告;

  (二)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实验(试验)报告、调研报告、工程报告、测试报告、评估报告等蕴含科研活动细节及基础数据的报告。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