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2-05-24    浏览次数:2

  各环评机构:

  按照环保部《关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9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2月20日至3月16日,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检查组,对全市范围内22家环评价机构开展专项执法现场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我市环评机构总体检查情况

  按照环保部要求,检查组对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环境影响评工作质量情况及各环评机构开展科研情况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检查。

  (一)在资质管理方面

  1、各环评机构均能按照环保部颁发的相关资质管理办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工作,资质证书统一保管,项目负责人由注册环评工程师担任,并认真执行签字负责制度。

  2、各机构能够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要求收取环评费用。

  3、大多数环评机构能够执行年度业绩报告制度,能够按照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每年按时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表”并于次年三月底前报国家环保部和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4、大多数环评机构能够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建立环评项目档案、技术服务合同档案、环评人员档案等。

  (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管理

  大多数环评机构能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20号)的规定从事环评工作,检查中没有发现兼职、借证等问题。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管理

  大多数各环评机构在从事环评技术服务工作中,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环评行为,提高环评质量,严格环评文件技术审查制度,努力建立健全的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部分环评机构已经通过ISO9001标准化要求,进一步提高环评文件及内部质量控制水平。专家组现场抽查了2009年至2011年7月前的环评文件(包括环评报告书和环评报告表),在抽查的环评文件中,基本上能严格遵循现行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等指导文件,并通过了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批。

  (四)环评领域取得的科研和创新成果

  大型国有企事业性质的环评机构科研成果比较丰富,如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利用遥感(RS)和地理信息系统(GIS)为技术手段完成景观量化分析、生物量估测、植被指数和植被盖度的自动计算;同时开展高速铁路噪声振动的源强类比测试积累环评基础数据,为高速铁路环境影响评价中噪声、振动的源强取值提供了可靠依据,研究成果已推广至环评工作及其它方面的工作中的,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1、部分乙级资质环评机构未能按照要求上报年度业绩报告;

  2、个别环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

  3、个别环评机构未能按照要求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档案或档案不完整,存在缺少审批文件、资质页、技术合同、相关委托协议,未保存环评文件原件档案等问题。

  4、个别环评机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个别环评机构有打“擦边球”的现象。

  三、相关要求

  1、各环评机构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符合相关规范和质量要求,切实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评机构双重把关作用。

  2、各环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强化管理,严格按照环保部的相关文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完善环评文件的存档工作,为迎接环保部检查,做好查漏补缺的工作。

  3、各环评机构应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化水平和相关专业类别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

  4、我局将完善环评机构抽查制度,加强对其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同时,我局还将加大对环评机构日常工作中执行相关要求情况的检查力度。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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