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涉及重金属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23    浏览次数:2

  各区县环保局:

  2011年10月31日,我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津环保管〔2011〕232号),要求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1〕17号)和《天津市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相关要求,对涉及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现就相关事项明确要求如下:

  一、重点行业及重点监控污染物

  天津市重点监控的涉及重金属行业如下: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行业、电池制造行业、皮革鞣制加工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行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行业。

  重点监控污染物是铅(Pb)、汞(Hg)、镉(Cd)、铬(Cr)、砷(As),兼顾镍(Ni)、铜(Cu)、锌(Zn)、银(Ag)、钒(V)、锰(Mn)、钴(Co)、铊(Ti)、锑(Sb)。

  凡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审批。

  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准

  根据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年,天津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

  凡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且属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会议前,项目所属区县环保局应向市环保局开发管理处提交明确具体的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来源清单,按照其属性经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及相关处室联合审议核准总量后再行评估。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王治民;联系电话:8767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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