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体育局拟定的《天津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天津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简称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体育彩票的公益作用,推动我市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市体育局共同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投资,在我市兴建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
第三条 市体育局负责制定全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计划和建设管理办法,对全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监督等工作;负责全市全民健身工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器材招标,对配建的器械进行审核、监制等,确保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质量。
第四条 市体育局在我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收集相关信息,制定建设计划。
(二)与有关部门组织招标。
(三)下达生产任务。
(四)组织施工安装。
(五)组织对全民健身工程进行抽查。
(六)与受赠单位签订赠予协议。
(七)与作为受赠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八)建立全市全民健身工程档案。
(九)经常对器材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抽检,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十)组织对达到使用年限的器材进行更新。
第五条 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区县全民健身工程的日常管理机构,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区县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规划,每年向市体育局上报年度建设计划。
(二)与规划、建设、市容园林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三)检验器材的合格情况并组织分发,督导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施工。
(四)对全民健身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六)对建成的全民健身工程进行管理。
(七)接收市体育局在本区县内建设的体育公园等较大型健身场地、设施,并与直接管理部门签订管理协议。
(八)建立本区县全民健身工程档案,督导做好器材的安全使用、维修维护和到期报废更新。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全民健身工程的具体日常管理。
(一)建立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制度和检查维修制度,日常检查中发现器材损坏或存在不安全因素且使用单位无法解决和排除时,应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停止器材使用,防止发生事故,同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维护修复。
(二)要把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器械纳入街道、乡镇的资产管理,登记造册,定期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使用的安全性与公益性,做到有部门管理、有专人负责。
(三)结合实际,制定日常向群众开放的管理制度,定期向所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使用、管理和开放活动的情况。
(四)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骨干的作用,科学地指导群众进行体育锻炼。
第七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要与社区、乡镇等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相配套,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讲求实效、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八条 全民健身工程的选址应是已建立基层体育组织,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便于日常管理,方便群众参加体育健身锻炼的居民小区、行政村、公园、广场等室内、户外场所,防止扰民。
第九条 全民健身工程器械的品种、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市体育局审核后方可使用。配建的器械要质量好、安全实用并是已在保险公司投保的合格产品。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由受赠单位负责。市体育局每年列支一定的经费,建立维修小分队,协助受赠单位对全民健身工程器材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使用应符合公益性目的,不得将捐赠的体育健身器械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工程的用途和地址,确需改变的,应征得市体育局的同意,择地新建。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设施是公共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提高利用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要大力宣传全民健身工程的社会效益和公益性,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工程,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锻炼方法,举办科学健身咨询、体质测试、健身培训等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工程必须设置器械使用说明牌、健身者须知告示牌等,加强安全措施,防止发生伤害事故。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和维护体育健身活动秩序,保障群众参加体育健身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投资、使用管理和开展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体育局适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要总结实施全民健身工程工作的管理经验,树立先进典型,适时组织经验交流和展示活动。
第十八条 对不能保证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和公益性、安全性的区县或单位,市体育局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对于损害、侵占、故意破坏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人员,日常管理单位责其照价赔偿或进行修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育局拟定的天津市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5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30日废止。
天津市体育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