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4    浏览次数:2

京绿园发〔2013〕4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风景名胜区: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规范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现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2013年10月24日

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

(试行)

  1 总则

  1.0.1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规范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游憩利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2 规划建设管理

  2.0.1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规划文本和相关图纸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公众查阅。

  2.0.2 风景区名胜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实施监管。对风景名胜区内违章建设,应及时提出限期拆除、整改或搬迁处理意见,并报相关管理部门。

  2.0.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的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清理场地并进行绿化。

  3 风景资源管理

  3.1 动植物保护

  3.1.1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应当按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不得擅自砍伐。因林相改造、更新抚育等原因确需砍伐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认真核查,并上报相关部门批准。

  3.1.2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针对景区内重点保护的植物群落和珍稀植物分布区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并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

  3.1.3 风景名胜区内应以种植适应本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为主。

  3.1.4 林木病虫害防治应采用无公害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药品的使用,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损害。

  3.1.5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应根据野生动物分布、活动规律等,合理划定野生动物保护区域。

  3.1.6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穿越野生动物分布区和活动区的游览道路,应设置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并设置清晰的通道标识,保证野生动物的自由迁徙。

  3.1.7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集中活动和繁衍场所设置保护范围、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并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提供救治、救助和避难场所。

  3.1.8 风景名胜区内不得引入未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对风景名胜区内古建筑、树木及人员安全构成威胁需捕猎的,应当依法报野生动物保护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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