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3]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31日
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3〕32号),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目标
到2015年,本市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12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的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38张。到2020年,本市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16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的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40张。
“十二五”期间,在新审批建设的养老机构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中,80%以上的养老床位应具有护养功能。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主体。建立支持养老机构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逐步实现投资运营主体多元化。社会资本愿意投资建设养老机构的,优先支持其建设;在社会资本建设的养老机构不足以满足老年人入住需求时,由政府补充投资建设。
(二)因地制宜、集约发展。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兴办规模合理、服务设施齐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养老机构;鼓励充分发掘现有设施的潜力,利用社会其他用途的设施及存量土地兴办养老机构。
(三)分类发展、科学定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托底保障作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则重点着眼于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市场需求。
第四条 供地与建设方式
(一)供地方式
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在限定地价、规定配套建设和提出管理要求的基础上,采用招拍挂等方式供地。企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属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工商等部门共同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占地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机构。
(二)建设方式
养老机构建设可采用独立占地建设、配套建设和改扩建等方式建设。
新规划独立占地建设的养老机构,地址应选择在交通便利、周边有医疗卫生机构、靠近居住区的地区。
新建养老机构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基本配建内容、配建规模及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本市地方标准规定,并应纳入相关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