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2013〕2303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北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相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同时,将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和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
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本通知规定执行,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