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科委、市国土房管局、市中小企业局《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
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本地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津项目投资的本地企业;重组我市问题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重组方;以及在代办股份转让交易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适用以下政策。
一、加大支持力度,扩大奖励范围。对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津项目投资的本地企业,奖励资金增加到300万元。
对于重组我市问题上市公司,或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重组方,奖励300万元。
对在代办股份转让交易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挂牌交易的本地企业,初始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局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50万元。
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二、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以下简称后备企业)。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后备企业。市科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优先认定后备企业。
三、减免企业相关税费。按照有关规定,后备企业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因资产评估增值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不超过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50%部分予以返还。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按不超过其补缴税款地方留成50%部分予以返还。减免后备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产权变动需缴纳的契税。
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缴纳法定收费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后备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施股权与资产收购、兼并和转让等事项,且所收购、兼并、转让的股权与资产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其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商业银行优先支持后备企业发展,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业务。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强对后备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优先为后备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
五、保证项目建设用地。对后备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对后备企业申请新增用地,可以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产业类别等情况核定用地规模,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按政策规定实施供地。为上市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后备企业,原有合法用地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可采取短期出让或短期租赁的方式办理。
六、妥善、高效解决后备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对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不规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其他各种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服务,高效率解决相关问题;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规定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妥善解决,或提交天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
七、发挥市、区两级政府政策联动效应。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企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财力和实际需要安排上市专项扶持资金,自行制定支持本地区、本系统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政策,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政策支持力度。
八、完善中介服务机构比选机制。企业根据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上市或借壳重组建议书,自主选择聘用对象。中介服务机构应与上市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在企业准备上市和上市以后提供全程服务。支持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业务。市上市办联合各区县、各企业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召开项目对接会,为后备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搭建对接平台,多方位推行比选机制。
九、支持上市公司做强做优。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等形式实施再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在本市投资兴业或投资我市规划的重点发展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充分利用现有上市公司资源,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要求,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和主业转型。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定向增发、整体上市等方式进行资产优化重组,促进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支持我市上市公司做强做优。
十、建立国有企业高管人员激励机制。支持国有控股上市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激励机制,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和《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8号)有关规定,试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股权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