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部署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北京为全国首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2012年10月,本市试点实施方案率先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为规范有序推进试点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重要意义
实行碳排放权交易是节能减排的重要市场机制,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提升企业节能减碳管理水平,推广应用节能减碳新技术、新产品,形成新的金融创新产品和金融活动,有效降低综合节能减排成本,促进企业升级发展。
二氧化碳和大气污染物PM2.5的主要成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均主要来源于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燃烧,两者同根同源,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同时,可相应减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10、PM2.5等大气污染物,建设碳交易市场可协同治理大气污染,对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的总体安排
1.市场交易机制。试点期间,本市实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机制。
2.交易产品。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只针对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主要交易标的为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允许参与主体通过项目交易获取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抵消一定比例的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经有资质的核证机构核定,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3.市场参与主体。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主要针对行政区域内源于固定设施的排放。其中,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1万吨(含)的单位为重点排放单位,需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其它单位可自愿参加,参照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单位)也可参与交易。
4.交易平台。试点期间本市碳交易平台设在北京环境交易所。
三、碳排放权交易基本流程及各参与方职责
1.碳排放报告报送。
本市辖区内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用能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15日前通过“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以下简称“填报系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年度碳排放年度报告,同时提交纸质版并加盖公章。报告中应当包含上年度碳排放及能源消费情况、监测措施、本年度排放配额需求与控制碳排放的具体措施。碳排放数据的核算,参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试行)》(见附件1)执行。
2.第三方核查。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委托市发展改革委核查机构目录库中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碳排放年度报告进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后的上年度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2),开展二氧化碳排放年度报告核查工作。
重点排放单位对第三方核查报告有疑义的,可于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诉,市发展改革委将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有必要的,组织对其复查并作出审定结论。
3.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发与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见附件3)核定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排放配额,并于当年6月30日前通过“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发放。
市发展改革委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对排放配额及配额发放单位履行控制碳排放责任情况进行信息化管理。排放配额的发放、持有、转移、变更、上缴、转存、注销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后生效。
重点排放单位由于改制、改组、兼并和分立,新建、改扩建等原因,导致本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对上年度变动达到5000吨或20%以上的情况,应当在一周内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申请配额变更。市发展改革委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有必要的,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并做出审定结论,并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对配额进行调整。
重点排放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或取缔的,以及弄虚作假、骗取排放配额的,市发展改革委将收回其排放配额。
4.配额交易。
交易双方通过设在北京环交所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进行交易,具体方式请按照北京环交所确定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执行。交易双方具有关联关系的或大宗交易,须选择场外协商方式进行交易,并经电子交易平台完成交割,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发布。
重点排放单位可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排放量(1吨核证自愿减排量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排放配额数量的5%。其中,本市辖区内项目获得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必须达到50%以上。来源于本市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和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非重点排放单位的固定设施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和制造业协同废弃物处理以及电力消耗所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用于抵消。
5.配额清算(履约)。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于次年的6月15日前,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的履约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上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含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抵消上年度的碳排放量,并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清算。所上缴配额须为上年度或此前年度的排放配额,清算后剩余配额可储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