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1〕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局部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登记机关、换发代表机构登记证和代表证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登记机关调整
自2011年3月1日起,我局负责登记我省辖区内,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设立须经审批,且驻在场所除广州、深圳外的常驻代表机构。原在我局登记,且驻在期限截止日期在2011年3月1日以后的代表机构,将按属地登记管理原则调整至所在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局登记,具体名单及调整后的登记机关详见附件。
有关代表机构对登记机关调整有不同意见的,可在2011年3月5日前向我局书面提出,我局将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二、关于代表机构换证
代表机构换证及提交年度报告时间为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一)2011年1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先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2011年1月1日后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直接向登记机关办理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手续。
(二)代表机构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应提交《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和原登记证、代表证。2011年1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还应提交登记机关已收取其年度报告的凭据。登记机关对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且驻在期限尚未届满的代表机构,一并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
(三)驻在期限届满的代表机构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向我局申请办理延期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关于日常监督管理
(一)自2011年3月1日起代表机构办理设立和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南方日报》、《广州日报》等副省级以上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未按照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和办理延期或注销登记,以及未按规定发布设立、变更公告的,我局将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三)代表机构应接受所在地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代表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当在驻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印发修订后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文书格式、《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代表机构工商登记办事指南及文书表格可进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gdgs.gov.cn)“网上登记注册大厅”下载,咨询电话:020—87512554。
特此公告。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