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等单位:
近年来,我市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的普及与推广工作明显加强,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其事故隐患也在不断增加,已成为当前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为预防农村沼气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设施的正常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设施安全重要性宣传
沼气和秸秆燃气等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性,如使用和操作不当,极易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农民群众和有关企业是沼气等清洁能源项目建设、使用和受益的主体。各有农业的区县政府、管委会等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各类宣传媒体作用,通过发放明白纸、安全使用手册、光盘、挂图等形式,深入宣传加强农村沼气、秸秆燃气等清洁能源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防范措施,使广大农民群众和有关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切实做到沼气等清洁能源常识和操作技能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进一步提高清洁能源用户的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并逐步构建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强化领导,把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并把各项制度落实到项目设计、施工、生产和使用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确保施工和使用安全。项目区县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区县的沼气安全管理工作,做到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管理措施和监督检查“四到位”。各项目乡镇、村要依托乡村沼气服务网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户用沼气池及小区联户沼气池的管理、维修与服务。承担大中型沼气和秸秆气化集中供气项目的村委会、养殖场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从事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施工的企业要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彻底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完善设施,确保各类工程的安全使用
要认真做好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的防火、防爆和防中毒工作。户用、小区和联户沼气池要重点防范人畜禽掉进沼气池、沼气池池体和输气管网发生泄露、沼气用户和维修人员中毒及人为破坏事故的发生。沼气池的出料口一定要加装水泥或铁制盖板,沼气灶具及配件必须使用统一招标产品,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安装;沼气池初次投料使用和换料维修,必须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沼气池输气管线要规范布置,应埋在地下,并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人为破坏;放置沼气灶具的地方要保证通风良好,使用沼气时灶前必须有人,输气管线与灶具火孔间必须保持10厘米以上安全距离。技术人员要定期对沼气池、输气管线和用户灶具及灯具进行检查维护,对沼气户应统一下发张贴“安全使用沼气明白卡”,时刻提醒用户安全用气。大中型沼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要满足消防和安全生产要求,完善相应报批手续;正常运行的大中型沼气工程要安装避雷、防爆、防漏以及燃气报警设施;开辟消防通道,严禁各类明火现象发生,确保用电、用气安全。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重点防范干料棚、储料间、上料装置发生火灾与秸秆气化机组、贮气装置、输气管网发生泄漏爆炸。气化站初次生产或较长时间停止运行后重新生产,必须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将秸秆气化设备及管网内空气置换成燃气;燃气排送风机运转时必须有专人看管,并配有压力、流量指示仪表,防止向输配系统送入空气;燃气生产设备的电机、电开关,必须采用具有防爆功能的产品,电闸开关严禁裸露,气化站生产车间内要安装燃气报警器。
四、健全制度,及时掌握及了解安全动态
各项目区县和管委会要切实做好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类相关项目要按照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乡村沼气服务网点要为农户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以便于检查与维修。网点服务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沼气维修技能,不断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大中型沼气工程、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值班值宿责任制、设备操作和检修责任制,做到制度上墙和站内24小时不离人,同时保证2人以上操作值班,严禁设备带病作业。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并及时了解安全管理动态。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苗头和异常情况,要密切注意、随时掌握安全动态,并要制定应急预案,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要积极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在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严禁不报、虚报或瞒报现象发生。
请各区县和管委会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项目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检查对象主要是已建成的户用沼气、小区和联户沼气池、大中型沼气工程、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及在建的大中型项目。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排除,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进行维修和改建,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及时排除的,要立即停止运行。检查结果请于2012年7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农委农村能源生态处。我们将在适当时机进行抽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