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27    浏览次数:2

京财社〔2013〕2433号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等相关管理规定,为加强我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市财政局、民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2013年11月19日

  附件:

北京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 为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健全市、区县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全面履行民政部门灾害救助工作职责,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民政部、财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等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定义和使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区县、街乡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农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和紧急援助外省市救灾资金等项支出。

  第三条(工作方针)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的方针。

  区县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区县经济发展水平、财力可能和灾害等级,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区县,市级可启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并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使用原则)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注重时效”的原则。

第二章 中央、市补助项目和补助内容

  第五条(补助项目) 本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二)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农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法居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三)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四)倒塌、损坏农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基本农房,帮助受灾群众维修因灾造成一般损坏的农房。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七)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民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中央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调整情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

  第六条(物资储备) 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经费,用于采购、更新市级救灾储备物资,各级财政部门应合理安排储备物资管理经费,保障救灾储备物资的正常运转和调配。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

  第七条(预算编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第八条(资金分配) 遭受自然灾害后,各级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资金申请) 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区县财政、民政部门可向市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由市财政、民政部门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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