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发布日期:2013-11-29    浏览次数:2

京财公用〔2013〕18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批复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预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906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开展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9月24日

附件:

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专项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36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复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预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9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专项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来源为两部分:一是中央财政安排下达我市的专项奖励资金,二是市财政安排的配套奖励资金。

  第三条 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财政奖励政策,执行期为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期间,即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四条 财政奖励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范围:

  (一)实施能效电厂类项目;

  (二)推广移峰填谷技术类项目;

  (三)开展电力需求响应类项目;

  (四)电能服务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五)相关科学研究、宣传培训、审核评估等项目。

  第六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方式:

  (一)实施能效电厂类、推广移峰填谷技术类开展电力需求响应类的项目,给予采取财政定额奖励方式支持;

  (二)对政府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电能服务管理平台项目建设经费及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的科学研究、宣传培训、审核评估等管理经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

第三章 财政定额奖励对象、项目

  第七条 奖励对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并取得符合规定的节约电力负荷效果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电单位、用电单位或电能(节能或能源,以下简称电能)服务公司。

  电能服务公司是指通过国家审核备案或北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

  供电单位是指本市有独立法人的供电企业;

  用电单位是指在本地区从事生产或其它经济社会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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