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02    浏览次数:2

津环保监〔2012〕63号 签发人:




关于印发《天津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国务院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2〕3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根据国务院九部门《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2〕31号)要求,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电力公司联合制定了《天津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叶学永;联系电话:022—87671765;

电子邮箱:tjepi@12369.gov.cn)



天津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2〕31号)要求,为继续开展好我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调结构、惠民生、上水平”的要求,结合我市重点环保工作,加大环境综合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污染减排任务完成,为将天津建设成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深入开展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重点的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监督检查台账。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我市还将于2012年6月3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被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各类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对在建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市环保局将每半年更新一次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并在市环保局网站 “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公开”栏目中公布结果。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三)继续加大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力度

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地方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的升级改造;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监管,防止污泥未按国家要求处理处置。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2012年6月底前,市环保局要会同市水务局公布各类污水处理厂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及污泥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

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对未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的发电企业,撤销或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加大对除尘设施运行监管,督促电力企业制定、提交烟气相关技术改造可行性报告和计划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努力使烟气排放达到新标准规定。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的,一律扣减脱硫电价,其中对偷排、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还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逐步建立电力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四)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按照全面核查、惩促并举、信息公开的原则,近期要继续开展稀土、制革、钢铁、柠檬酸、味精、淀粉、淀粉糖、酒精行业环保核查,适时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多晶硅、焦炭、化工、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冶炼、铬盐等行业环保核查。行业环保核查的程序,包括自查、初审、复核和公告四个环节。行业环保核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产业政策执行情况等16个方面。各级环保部门对企业的日常执法检查结果应作为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的重要依据。

行业环保核查重点审查申请企业过去一年和当年的环境保护情况。通过行业环保核查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环境管理规范,环境行为优良。对于开展行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重点行业,环境保护部将按行业分别发布环保核查细则,明确规定通过行业环保核查的具体条件、核查结果有效期等。

对于通过行业环保核查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优先办理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各类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优先审批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申请,优先给予环保各类专项资金和经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通过行业环保核查一年内申请上市环保核查的,各级环保部门应予优先支持,并简化其上市环保核查程序。环境保护部将通过行业环保核查的企业名单公告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电监会等有关部门,为其支持企业发展提供依据。

对于行业环保核查发现的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审查其各类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严格审查其进出口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申请,不予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给予环保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守法证明文件。

对于行业环保核查发现的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采取挂牌督办、限期治理等措施。已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若出现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问题,立即从名单中撤下并向社会公告。

严格按照行业环保核查要求出具各类环保守法证明文件。各级环保部门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准入审查、生产或工商许可证审核、贷款融资审查等工作时,对于尚未开展环保核查行业的企业,应按照要求对企业开展全面核查,对于符合16项核查内容要求的企业方可出具环保守法证明文件。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以熊建平副市长为组长,11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巡视员吴光亮担任。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含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区、大港区、塘沽区、汉沽区管委会)要继续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照市领导小组的组成,成立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尽快制定本区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作,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要坚持联席会议、定期协调和联合办案制度,及时进行信息交流,反馈存在的问题,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铅蓄电池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清单的联合排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确保整治效果

市、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对依法需要停产、关闭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停产关闭;对需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要及时移送;对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市、区县发展改革、经济部门,要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排放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进行清查,按规定实施淘汰;对出租厂房、场地用于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的,一律解除租赁合同,予以清除。

市、区县行政监察机关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督促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切实抓好整治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着力解决庇护或纵容违法排污企业、阻挠和干扰环保执法的问题;在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的问题;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管不力的问题;环保部门滥用审批权、评审权、执法权谋取利益等问题。对重大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市、区县建设部门要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的督促和监管力度,对不能正常运行的项目要限期整顿。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区县市容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依法对已建成的生活废弃物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严防二次污染。

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市、区县工商部门要及时责令被依法关闭企业变更、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严肃查处相关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区县安监部门要加强铅蓄电池企业劳动保护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严肃查处铅蓄电池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止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市、区县水务部门要做好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强化引滦水源保护,依法查处引滦水源保护区内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对违法设置排污(水)口及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正常运行的项目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强化排水许可管理。会同环保部门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市、区县电力部门要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在线监测系统管理,不断降低火电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保证减排任务的完成;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政策,按照各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三)加强督查督办,加大惩治力度

要切实加大环保专项行动的督察督办力度。根据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督察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上报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容、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行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强挂牌督办,开展后督察

继续充分发挥挂牌督办制度的作用,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的严重污染环境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将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格追究责任,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保证整治效果。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环保局将对上年度我市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情况进行后督察,督促区县人民政府和环保局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五)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区县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

组办公室,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5月—8月)

各区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各区县要在2012年5月底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12年6月底前将上述情况上报全国环保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在公开媒体上公示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

  (三)督查阶段(9-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区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区县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报告主要做法与成效,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下一步措施及工作计划,完成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11月底前,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我市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全国专项行动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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