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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23    浏览次数:2

 

各区县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为加强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管理,确保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委制定了《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9月30日 

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方案

  为加强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管理,确保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为指导,全面加强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日常管理,确保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稳步提升。

  二、目标要求

  通过实施考核,进一步提高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管理水平,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确保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和地产农产品质量的安全、可控。

  三、考核机关

  市农委负责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考核工作,并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组织实施。

  四、考核对象及基本条件

  考核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规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类检测(包括食用粮经作物、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及相关农业投入品与产地环境等),且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机构,但不包括已经通过农业部考核的检测机构。

  申请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备率达到98%,在用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四)应当具有与检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并具备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的环境条件;

  (五)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并获得实验室计量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六)应当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经费。

  五、考核程序

  (一)申请和初审

  申请机构应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

  2.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

  5.《计量认证证书》及《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

  6.近两年内的典型性检验报告(2份);

  7.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农业部或市农委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8.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通知申请机构拟安排现场评审的时间;对初审不合格的,出具初审不合格通知书。

  (二)现场评审

  1.组成评审组

  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专家库。评审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获得农业部颁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证书》。每次现场评审应从评审员专家库中选取3~5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推选组长1名。

  2.现场评审的实施

  评审组应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进行现场评审,主要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以及检测能力。评审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编写现场评审报告,做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的现场评审结论,经评审组长签字确认后报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现场评审结论为“基本通过”的申请机构,应根据评审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规定的时间要求(一般不超过1个半月),逐条进行整改,编写整改报告,经评审组长签字确认后报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三)考核决定的做出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应在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和整改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召开会议,根据现场评审意见和技术专家的建议,做出申请机构是否通过考核的决定并报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技术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相关类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总体情况,并掌握相关产业的发展状况。

  (四)考核决定的告知

  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收到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报送的考核决定,报分管领导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向通过考核的申请机构颁发《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在颁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告。

  未通过考核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未通过考核的申请机构,当年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

  (五)《考核合格证书》的管理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应与《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配套使用,即《考核合格证书》只有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方为有效。

  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者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机构分设或合并、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检测项目增加的,应当重新申请考核。

  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重新办理《考核合格证书》。

  六、考核的监督管理

  市农委负责对申请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依法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考核资格,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发现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或监察室举报。

  附件: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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