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浙江省省级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12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经信局)、各开发区(园区):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块状经济产业竞争力,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省级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浙经信产业[2011]252号),现就做好2012年省级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

  本年度省级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和创建工作坚持标准从严,产业清晰,目标明确。申报和创建工作突出以下重点:

  一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优先支持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物联网、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核电关联和海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申报。

  二是绿色低碳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在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等方面有特点、有成效、示范意义突出的基地申报。

  三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优先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工业设计及研发服务等生产性领域的基地申报。

  四是传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优先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效果突出、特色鲜明,技术领先,发展优势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基地申报。

  二、申报要求

  根据《浙江省省级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http://zjjxw.gov.cn/cszc/cyfzxtc/gggs/wjtz/2011/06/14/2011061400089.shtml)等有关创建工作要求,严格依照申报条件,组织申报材料,按规定进行申报(纸质文本一式三份,电子稿一份)。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择优选择在国内或省内具有特色优势和示范作用的产业基地开展创建和培育工作。各级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的申报工作,加强产业指导和规划引领,明确创建工作的承担单位、实施主体、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并落实专人负责。

  已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列入省42个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省级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不再进行申报。

  三、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截止为4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报程序

  各设区市本级创建省级产业示范基地的申请由所在地经信部门上报省经信委。

  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创建省级产业示范基地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省经信委,抄送所在市经信部门。

  省经信委对各地申报的材料组织评审,并对符合条件的省级产业示范基地进行认定和批复。

  五、联系方式

  产业发展协调处

  联 系 人:盛其红,宫晓鸣;

  联系电话:0571-87058091,0571-87056293;

  电子邮箱:shengqh@zjjx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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