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财政局、商务(外经贸)局、经信局(委)(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分配的用于支持我省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外经贸政策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有利于促进我省对外贸易平稳发展,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
第四条 外经贸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经信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管理职责如下:
(一)省商务厅、省经信委负责外经贸资金的业务管理,逐步建立完善全省项目库制度,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外经贸资金的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开展专项审计和集中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二)省财政厅负责外经贸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研究制定外经贸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审核外经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支持方案,并对外经贸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三)市、县(市)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经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外经贸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县符合条件的项目要求提前纳入项目库并报省相关部门备案,上报申请外经贸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在项目库中择优选择,没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作为外经贸资金分配的对象。
第五条 外经贸资金支持内容
(一)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
1.支持上年度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包括:境外展览、认证、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广告、电子商务、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其中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项目,以及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的予以优先支持。
2.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国际营销网络、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提升促进外贸发展的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加强品牌、产品标准和设计能力,创新外贸发展模式,提高外贸发展质量。
(1)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是指国家和省认定的,集生产、出口功能为一体的产业集聚体,包括商务部以及商务部会同有关国家部委认定的各类国家级出口基地和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认定的各类省级出口基地。重点支持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认定的出口基地重点外贸公共服务平台以及政府、行业商协会或第三方投资组建的为基地内企业提供服务的产品设计中心、公共信息平台、公共试验检测平台、市场营销服务平台、公共培训平台等省级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是指商务部认定的,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管理规范、辐射面广,具有一定进出口交易规模,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商户达到一定比例,内外贸相互促进的商品交易市场。
(3)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是指商务部认定的,对扩大进口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进口贸易集聚区。
(4)国际营销网络,重点支持境外贸易展示中心[相关规定见《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境外贸易展示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商务联发〔2012〕10号)]、经营浙江出口名牌商品的零售网点(含机场、超市、商场等)。
(5)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重点支持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产业园区及公共海外仓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6)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省商务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在试点基础上联合认定的,为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3.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支持茧丝绸科技研发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开展以下领域的研发、推广和产业化,包括:茧丝绸基础性软课题研究、蚕桑主要病虫害防治、蚕桑资源综合利用开发、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丝绸印染后整理技术升级、创新丝绸营销模式等。
(二)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具体包括:
1.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业投资合作,国际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技术研发和农、林、牧、渔投资合作以及矿产资源能源合作开发等。
2.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3.对外劳务合作,是指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重点支持劳务人员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
4.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重点支持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
(三)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重点支持省内企业进口中央相关部门规定的鼓励进口的技术和产品。
(四)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重点支持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开展人才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
(五)其他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第六条 申请外经贸资金的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三)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支持内容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地区)已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正常参加商务、经信主管部门的业务年检、年审、监督检查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七条 外经贸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对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第1目,且实际支出金额不低于1万元支持内容的,给予最高50%的补助,其中企业开拓新兴市场项目的补助比例最高可提高到70%,同时对不同内容项目采用最高限额方式予以支持(详见附件)。每个企业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度累计获得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项目组织单位申请的团体项目,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各地区中小企业数量、中小企业出口额、项目申报质量、资金使用绩效等因素核定下达预算指标,市、县(市)在预算指标额度内申报项目。
(二)对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第2目的支持内容,采取项目补助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对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的设备、技术、软件、信息资料购置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对国际营销网络中的场租费和装修费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当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400万元,最多支持3年;对经认定的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给予一次性定额奖励;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给予分档定额奖励,对服务客户多、出口规模大、增长速度快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分档定额奖励,最多支持3年。
(三)对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第3目的支持内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其中:软课题研究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开展实验研究、新品繁制、技术发明、设备创新等研发性项目,开展宣传、营销、培训等推广性项目,可按照不超过支持内容所需费用的70%支持,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l00万元;开展设备升级、技术改造且项目支出不低于l000万元的产业化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资金的20%给予支持,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对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第3目,且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含)、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的支持内容,采取贷款贴息、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具体包括:
1.贷款贴息。主要对经营一年以上的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等项目发生的境内银行(或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中长期贷款(一年及以上)给予一定的贴息,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人民币贷款贴息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贷款贴息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
2.事后补助。重点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等前期发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境外各类资源开发、工程项目换回的资源回运运保费(不含挂靠、代理);远洋渔业入渔费;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手续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费等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费用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3.远洋渔业入渔费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他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累计获得贴息和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五)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扩大进口、第五条第(四)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第五条第(二)项第4目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支持内容的,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和标准等按财政部、商务部制定的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及资金拨付通知执行。
第八条 外经贸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程序如下:
(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根据本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年度工作文件等,印发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通知,布置具体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工作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所在地商务、经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省级主管单位上报申报文件,并附本办法第六条中规定条件的合法证明材料。
(三)各市、县(市)商务、经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初审,并签署意见、汇总材料后正式行文上报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级主管单位对所属企业和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正式行文直接报送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其中中小企业支持内容,市、县(市)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应在预算指标额度内组织项目申报。
(四)省商务厅、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开展现场核查等。审核合格的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然后提出资金支持方案。省财政厅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审核拨付资金。
(五)市、县(市)财政部门、省属有关企业和单位收到资金(或拨付文件)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商务、经信主管部门、省属企业和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本地区、本单位外经贸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将对外经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获得外经贸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当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经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资料,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经贸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0〕25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3〕2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