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17    浏览次数:2

冀工信科〔2015〕38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和《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冀发〔2014〕8号),不断提升我省工业企业品牌价值和河北制造整体形象,引导企业增强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附加值,促进全省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将申报2015年度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经营主体资格,在河北省注册,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3年以上(含3年)。申报产品是经过加工的成品,在我国境内正式注册并有注册商标。

二、申报条件

申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已列入实施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申报企业须取得相应的生产(制造)许可证,如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证、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

(二)申报企业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省级及以上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可优先申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

(四)申报企业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经济效益好,产品按照相关标准组织批量生产三年以上,一般生产资料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生活资料企业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市场占有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五)近三年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

1、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工艺生产的产品;

2、申报产品存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质量不合格的;

3、申报产品存在出口检验质量不合格的;

4、产品生产企业连续2年以上经营性亏损的;

5、产品生产企业存在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等行为的;

6、产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7、有严重质量失信行为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8、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排放不达标且未有效整改的。

三、申报与确定程序 

(一)在企业自愿基础上,申报企业要如实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有效真实性材料,申报企业需将申报表及相关附件、证明材料整理成册,报送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按照《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对报送的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及现场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认真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申报企业审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委托河北省品牌战略促进会,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视情况安排现场抽查。初审合格的提交到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

(四)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对拟确认的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由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确认委员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

四、其他有关要求

各市要认真组织好本市县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申报书”、“河北省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申报企业审查情况汇总表”及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意见。申报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于2015年12月11日前,报送至河北省品牌战略促进会。(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46号3号楼501室,邮编:050081)。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gxtkjc@ii.gov.cn和hbmingpai@126.com。逾期不再受理。

相关文件及表格,请登录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www.ii. 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联系方式:

河北省工信厅科技处 李 艳

电    话:0311-87800469

电子邮箱:gxtkjc@ii.gov.cn

河北省品牌战略促进会 陈  慧

电    话:0311-83015568

传    真:0311-85203886

电子邮箱:hbmingpai@126.com

附件:冀工信科〔2015〕384号附件.doc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5年11月11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