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5    浏览次数:0

  京建法﹝2013﹞2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相关单位和相关业主:

  为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34条规定的6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得到及时维修,本着“确保安全,明确职责,减少交叉,规范程序,方便使用,依法追责”的原则,根据《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09]8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应急维修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无需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的有关情况告知业主;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告知。

  二、应急维修需要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尚未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管理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具体地址见附件1)提出申请;维修资金已经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管理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不愿意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且换届未完成、名存实亡或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管理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申请应急维修的,由相关业主向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管理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代修申请。相关业主是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6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时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申请职责的,事后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应急维修使用本市系统单位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通知原售房单位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的房改部门(具体地址见附件2)提出申请;售房款和维修资金记在物业服务企业名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危改回迁住房原售房单位不愿提出申请或找不到原售房单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已经灭失的,由其上级单位提出申请,上级单位不愿申请或没有上级单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公有住房原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应急维修的,由相关业主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的房改部门提出代修申请。

  应急使用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职工住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通知原售房单位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出申请;使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职工住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通知原售房单位向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具体地址见附件3)。

  三、商品住宅小区或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既有商品住宅又有售后公有住房的小区实施应急维修,维修资金尚未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维修资金已经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扯皮、不能履职无法实施应急维修,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由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组织代修,或由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与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同时追究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主要是公有住房和售后公有住房的,应急维修由原售房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原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维修的,由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时追究相关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四、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由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产权属于开发建设单位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分摊;产权属于单位的,由单位分摊;产权属于个人的,由个人分摊。对个人购买的房改房,分摊应支付的维修资金先使用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从个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应急维修工程涉及的应分摊业主尚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立即补交应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相应的维修费用。拒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分摊相应维修费用的业主,在办理所涉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继承等手续时,应先补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滞纳金,滞纳金交纳标准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在《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中约定。

  区县建委、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的,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五、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程序

  (一)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售后公有住房原售房单位或其上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填好的应急维修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或应急维修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

  2、所选施工单位不在本市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名录(见附件8)的,需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和复印件;

  3、应急维修工程预算书;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见附件5)。

  各区县审核部门不得擅自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材料作为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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