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12-03    浏览次数:2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24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安顺

2013年10月1日

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码登记

  第三章 代码应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识别组织机构身份,促进组织机构实名制建设和信息共享,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服务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登记、应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根据国家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组织机构的法定识别标识码,具有识别组织机构身份的作用。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唯一的、始终不变的组织机构代码。

  第三条 市和区、县组织机构代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指导、协调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的应用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实施机构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代码登记

  第五条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者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下列组织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印章和证明其依法设立的文件材料,向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实施机构申请组织机构代码:

  (一)机关;

  (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四)事业单位;

  (五)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

  (六)宗教活动场所;

  (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八)个体工商户;

  (九)外埠驻京机构、国外或者境外非政府组织驻京机构;

  (十)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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