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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委:关于农民教育培训实施财政补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16    浏览次数:1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有关规定,为确保农民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现将“十二五”期间(指2012年至2015年,下同)农民教育培训财政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

  按照“以政府补贴为主、社会资助为辅和农民少量分担”的筹集原则,“十二五”期间市财政计划安排1.44亿元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二、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劳动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具有本市户籍但在本市承租土地从事农业生产两年以上的劳动者。

  三、资金用途

  农民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

  1、补贴参加农民教育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

  2、培训从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

  3、改善农民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和示范性实践实训基地建设;

  4、组织农民赴境外培训及其他相关工作等。

  四、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40万人次,培养职业农民10万人,开展农业创业培训1万人,培养5000名农业高技能人才,开展2万人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组织2万人参加大中专学历教育并取得证书。通过培训,到2015年确保我市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生产型、技能型、经营型人才达到20万人。

  五、补贴标准

  1、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国家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含参加乡村旅游服务人员、农村宣传员及文化能人培训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市财政每人补贴600元;对取得国家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市财政每人补贴700元;对取得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含参加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农业创业人员培训取得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市财政每人补贴1000元。

  2、农民大中专学历教育。延续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对天津市农民素质提高工程教育培训实施财政补贴的通知》(津农委〔2008〕46号、津财农联〔2008〕44号)规定执行,不再调整补助标准。

  3、农业实用技术普及性培训。市财政每人每次补贴40元。

  4、对参加农业创业培训并实现就地就近自主创业的人员,市农民教育培训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另行制定评选奖励办法,以奖代训,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六、补贴方式

  补贴资金采取“先培训、后取证、再补贴”的方式进行。市级教育培训机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区县级教育培训机构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区县财政局后,再由区县财政局拨付到教育培训机构。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季度拨付一次。对参加相同教育培训并取得证书的,只享受一次财政补贴。师资队伍能力提升培训、地方特色教材编写和示范性实践实训基地建设等以项目的形式由市各牵头部门、各区县按照要求组织申报,待批准后,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七、操作程序

  1、教育培训机构在申请培训补贴资金时,须据实填写《天津市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学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附表1)、《天津市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毕(结)业学员登记册》(附表2),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农业实用技术普及性培训不录入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管理信息系统,须据实填写《天津市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毕(结)业学员登记册》。年度计划中确定为国家阳光工程培训项目的,除将信息录入我市农民教育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信息录入。

  2、教育培训机构将毕(结)业学员登记册,在培训所在地和网上公示7天,并将申请市财政补贴资金材料送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毕(结)业学员登记册汇总,填制《天津市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市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3),会同区县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以正式文件向市农民教育培训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补贴资金书面申请。

  3、市农民教育培训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区县上报的书面申请,征求市牵头部门意见并进行抽查,然后由市农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贴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计划拨付补贴资金。各区县接到市级补贴资金后,在一周内连同区县配套资金,一同拨付到完成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

  4、市级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补贴资金,按上述要求填写附表1、附表2、附表3,并完成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录入后,可直接向市农民教育培训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补贴资金书面申请,由市农民教育培训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市牵头部门意见并进行抽查核实,然后由市农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贴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计划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承担任务的市级教育培训机构。

  八、管理与监督

  1、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农民教育培训和基地建设计划,对农民教育培训过程、项目建设等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并会同财政、纪检等部门对补贴资金进行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审计检查和监督使用。

  2、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培训或建设项目有关数据的汇总和申报,对农民教育培训过程进行监管,并会同区县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补贴资金,确保资金有效合理使用。

  3、承担任务的各教育培训机构或项目承建单位,其法人代表负责培训和项目建设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农民教育培训补贴资金要建立专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专人管理。

  4、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承担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质量评估,对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并跟踪督导。

  5、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有关要求

  1、区县政府应按照《天津市农民教育培训条例》要求,将农民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

  2、各区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民教育培训经费,重点用于补贴参加培训的农民(对取得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大中专学历教育证书的,区县财政应安排资金进行配套)、师资队伍能力提升培训、实践实训基地建设、地方特色教材编写等。保障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深入持续开展。

  3、各区县每年要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工作推动经费,用于农民教育培训的组织推动、宣传发动、管理人员培训等。

  4、农村劳动力阳光工程培训任务,按照农业部阳光工程培训的总体要求,在我市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计划中一并安排,不再另外安排资金配套。

  附件:1、天津市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学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2、天津市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毕(结)业学员登记册

  3、天津市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市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下载:关于农民教育培训实施财政补贴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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