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保局关于二氧化硫等四种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3    浏览次数:2

京发改[2013]2657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的作用,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本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收费标准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0元,氨氮排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2元。取消普通煤二氧化硫排污费(含硫量0.5%以上,编码140001005)、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含硫量0.5%以下,编码140001006)。

  为鼓励低标准排放,惩罚超标准排放,督促排污单位加大治污减排力度,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同时实施阶梯式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污染物实际排放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含50%),按收费标准减半计收排污费;污染物实际排放值在规定排放标准50%—100%之间(含100%),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污染物实际排放值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排污费。

  二、环保部门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财政票据,排污收费收入管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依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收费管理和收费情况稽查考核,严格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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