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3]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106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8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事项48项。此外,有7项拟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是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或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设立的,市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国务院或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规。
对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实施机关不得再进行审批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监管的,相关部门要制定并落实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对市政府决定下放至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实施机关和承接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由原实施机关提出衔接意见和落实措施,并指导承接机关做好承接工作。市政府审改办要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市政府有关决定落实到位。
各区县、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北京市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58项)(略)
2.北京市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8项)(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