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经二〔2013〕591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力度,引导、支持社会主体建设、运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2〕5号)有关规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财政贴息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发布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财政贴息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17日
附件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财政贴息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支持社会主体建设、运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进一步加大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2]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公租房财政贴息办法。
第二条 我市公租房财政贴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进行财政贴息奖励。
第二章 贴息奖励的范围、主体、标准及要求
第三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租房可申请贴息奖励资金:
(一)未申请、享受过中央、市、区县财政资金投资补助的公租房;
(二)2018年前,交由政府组织实施、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公开配租、且已完成居民选房入住工作的公租房。
第四条 贴息奖励资金的申请主体为符合条件公租房的筹集主体,包括通过建设、收购等方式筹集公租房的主体(以下简称公租房筹集主体)。
第五条 根据我市公租房筹集、分配、使用的实际情况,采用定额奖励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公租房进行贴息奖励,每套公租房每年的贴息奖励额为7000元。贴息奖励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如公租房出售、性质改变等特殊情况发生,财政部门不再对其进行贴息奖励。
第六条 贴息奖励周期为上一自然年度。公租房符合贴息奖励要求但时间不足一年的,则按照符合贴息奖励要求的月份计算贴息奖励额;不足整月的,不计入贴息奖励范围;每月的贴息奖励额为580元。
第七条 公租房贴息奖励资金由市和使用公租房区县财政部门按照8:2的比例共同负担。
第八条 贴息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公租房相关支出,包括:公租房建设、收购、贷款还本付息、运行维护费等相关支出。
第三章 贴息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租房,由公租房筹集主体在每年4月底前,向使用公租房的区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奖励资金。
第十条 公租房筹集主体申报贴息奖励资金时,应按要求填制《公共租赁住房财政贴息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1),并附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公开配租文件、居民选房入住文件、未申请享受财政投资补助的说明等。
第十一条 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公租房筹集主体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贴息奖励资金用于符合条件公租房。
第十二条 区县财政部门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按要求填制《公共租赁住房财政贴息奖励资金汇总表》(附表2),并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奖励资金。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区县财政部门下达贴息奖励资金预算。区县财政部门接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文件后,连同区县财政部门贴息奖励资金一并拨付公租房筹集主体。
第四章 贴息奖励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及公租房筹集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奖励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对贴息奖励资金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各相关部门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第十五条 贴息奖励资金是专项资金,各有关部门及公租房筹集主体必须确保贴息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不得骗取、截留、挪用贴息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使用贴息奖励资金的,将依法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