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铅蓄电池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等相关工作检查情况的函

发布日期:2012-07-12    浏览次数:2

津环保监函〔2012〕295号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查处未开展清洁审核铅蓄电池企业的通知》(环办〔2012〕9号)要求,我局积极组织有关区县环保局对全市铅蓄电池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对未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依法进行了处理。现将有关工作情况函告如下:

  一、组织检查情况

  为搞好这次检查,我局制定下发了《关于依法查处我市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铅蓄电池企业的通知》(津环保监〔2012〕21号),并组织开展了检查。目前,我市共有铅蓄电池企业16家,分布在6个区县(具体情况见附表)。其中,1家被取缔关闭,1家已搬迁,5家处于停产状态,9家在生产。14家在生产及停产的企业中,8家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1家已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正在审核中,5家未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区县环保局分别对5家未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下一步工作

  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铅蓄电池企业的日常执法监管,一是按照环保部要求,将铅蓄电池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并通过评估验收作为通过环保核查的主要条件。二是加大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对铅蓄电池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联系人:叶学永;联系电话:022—87671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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