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研〔2013〕8号
各市属高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13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2月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1月4日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高等教育发展战略,促进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完善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深入推动北京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北京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科技创新项目”)以项目驱动为模式,按照“择优支持、重点建设、提升能力、服务社会”的原则,鼓励高校推进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紧密结合,依靠科技创新推动文化传承,通过协同创新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着力提高高校自主创新成果质量和水平,培养造就一大批拔尖科技创新人才,全面推进北京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形成有力支撑、服务国家和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第三条 科技创新项目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经费管理按照《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五条 科技创新项目包括学科建设水平提升项目、科研计划项目、科研基地建设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四大类。
第六条 学科建设水平提升项目是指为深化学科建设,建设开展科学研究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科技和学术高地而设立的计划项目,包括学科群建设、北京市重点学科建设(含重点支持的学科)、北京市交叉学科建设、学科带头人和团队建设、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点建设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学科带头人、科研人员及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进行条件和环境建设,以及学科的运行、管理、培训、调研、交流、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科研计划项目是指为强化科学研究、培育高水平科研力量而设立的计划项目,包括重大科研专项计划项目、科技计划与社科计划项目、科技领军人才培育项目。主要支持开展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升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产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志性研究成果,为高校学术持续发展培养和储备优秀人才,造就一批科技领军人才。
第八条 科研基地建设项目是指为加强科研基础条件与平台建设,提高协同创新和科技支撑能力而设立的计划项目,包括北京实验室建设、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文化传承研究中心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协同创新中心等项目。基地建设以项目驱动为模式,主要支持基地开展协同创新、自主创新、集成创新的研究工作,促进科技资源与学科资源共享,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社会服务能力和文化传承能力,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主要包括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主要支持高校密切结合北京发展需要,加强与企业、行业合作,推动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实现转化,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进一步发挥北京市高校工程研究中心、北京市技术转移中心和北京市大学科技园建设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贡献力,为产业结构调整、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持续支撑和引领。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条 科技创新项目实行市教委、高校和项目组三级管理。
第十一条 市教委负责科技创新项目的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规划、制定预算分配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组织项目立项评审、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本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好项目的规划和管理,组织项目的申报、论证、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指导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保证项目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第十三条 项目组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并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做好项目总结、验收、绩效考核以及项目成果的应用与推广等工作。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组织结题验收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