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区各区县农委、经管站,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中心:
按照《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的函》(京政农函〔2010〕5号)要求,从2010年到2012年,本市连续三年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培育创建工作。目前,全市累计培育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以下简称“示范社”)150家,这些示范社在推动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带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按照示范社建设行动计划的工作安排,现就对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监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定标准
(一)规章制度健全
1.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章程。
2.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
(二)产权关系清晰
1.合作社产权清晰,自然人成员与法人成员财产划分清晰。
2.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必须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三)民主管理健全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并定期召开相关会议。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并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5.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指导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财务状况说明书,并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地区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户成员平原区县应达到150户以上,山区区县应达到100户以上。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成员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或统一服务提供率超过80%。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
2.实行品牌化建设,合作社有注册商标,获得一项(含)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证,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