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质监局、密云县质监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订,新版《细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于已获证企业的证书有效期未到,为确保助力车生产企业能够满足新版《细则》要求,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我局决定对原已按旧版《细则》取得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补充审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充审查的范围
补充审查的范围是所有取得助力车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二、补充审查的依据
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电线电缆等13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公告》(2013年第60号)的《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三、补充实地核查
补充实地核查的具体内容为核查办法中的规定条款(见下表)
1.补充实地核查的内容
序号 |
条款号 |
核查项目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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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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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工装 |
3 |
3.2 |
技术人员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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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控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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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管理 |
6 |
6.5 |
定期检验 (周期检验) |
注:带“*”的是否决项
2.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不符合,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四、补充产品抽样检验
补充实地核查合格的,按细则要求进行抽样和检验工作。此次补充检验只对限速装置一项进行抽样检验。
五、补充审查的要求
1.各获证企业要自本通知发布起三个月内提出补充审查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将依法撤销企业证书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
2.相关区县局要及时将补充审查的通知送达获证企业,督促企业按时在市局网上填报申请书并携申请材料到区县行政服务中心或市局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补充审查申请。
3.审查组要依据本通知组织企业核查,并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