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
近年来,本市大力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有力地促进了设施农业(包括设施种植业和设施养殖业)的发展,为保障首都“菜篮子”有效供给、拉动农业产值增加、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设施农业规模的扩大,也出现了部分农业设施闲置,个别农业设施违规建设、非农利用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制约了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障本市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设施农业保障首都“菜篮子”供应、实现农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遏制以农业结构调整名义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就加强设施农业监管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目的是提高设施农业利用效率,杜绝设施农业非农利用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设施农业监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审核备案与责权统一的原则。农业结构调整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审核备案管理。区县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谁审批谁监管,落实责权相统一的要求,强化对项目建设内容的审核和后期使用的监管,确保农地农用、有效利用。
二是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设施农业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区县和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设施农业巡查制度,指导和督促乡镇加强设施农业日常监管;市、区县有关部门针对设施农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确保设施农业合法有效利用。
三是坚持严厉打击与科学引导相结合的原则。设施农业坚持农地农用,严格落实用途管制,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坚决打击假借发展设施农业名义,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科学指导设施农业经营单位优化设施结构、完善配套技术、强化生产标准、提高装备水平,充分挖掘设施农业生产潜能。
二、监管内容
(一)监管对象
设施农业监管的对象是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设施农业,包括设施种植业(含日光温室、钢架大棚、连栋大棚、连栋温室等类型)和设施养殖业,监管的重点是国家、市、区县等各级财政支持建设的设施农业项目。
(二)监管内容
1.非正常闲置。包括:设施种植业(含日光温室、钢架大棚、连栋大棚、连栋温室等类型)长期(1年以上,含1年)无正当理由、非正常闲置、撂荒的行为。
2.设施农业增减变动行为。包括:拆除设施农业的行为,重点监管享受各级财政政策支持建设的设施农业的行为;新增建设设施农业的行为。
3.设施农业非农利用行为。包括:以设施农业名义占用农用地从事住宿、餐饮、娱乐、洗浴等非农经营的行为;以建设“设施农业园区”、“生态农业园”等名义,占用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行为;改变农业用途、圈占土地进行其它非农业建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