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新兴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培育集成电路产业全产业链条,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整体升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北京市政府共同成立北京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对北京乃至全国集成电路行业中的一批骨干企业、重大项目和创新实体或平台进行投资,通过资本模式加快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进一步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快速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打造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北部增长极。为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的积极性,现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遴选基金管理公司,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规模和结构
基金总规模300亿元,由母子基金(1+N)模式构成,即设立1支母基金及N支子基金。根据当期需求,首期设立制造和装备、设计和封测两支子基金。
1、母基金。采取公司制,总规模90亿元,全部来源于政府资金,分3年通过中关村发展集团(政府资金出资代表)注入母基金。首期规模30亿元,主要投资子基金,并与子基金适度进行合作投资。
基金存续期采用7+5模式,其中融资与投资期7年,融资在成立后3年内完成,对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在成立后5年内完成,对共同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在成立后7年内完成,投融资完成后5年内逐步退出。此外,可视具体情况由股东会决定不超过3年的延期。
2、子基金。均采用合伙制。存续期由基金管理公司与合伙人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8年。
制造和装备子基金首期规模60亿元,其中母基金出资20 亿元,社会募资40亿元。基金将主要投资集成电路大生产线和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并参与本市集成电路专业园区建设。
设计和封测子基金首期基金规模20亿元,其中母基金出资5亿元,社会募资15亿元。主要投资集成电路设计、封装、测试及相关上下游产业。
二、基金投向
基金的投向主要有四方面:一是投资集成电路产业中设计、制造、封装、测试、核心装备等产业关键环节的重点项目(其中一个核心投资项目是中芯北方国际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项目),加快打造结构完整、互动性强、技术水平高的产业链条;二是投资一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实体,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动国内集成电路研发和产业化水平,与国际一流技术实现对接;三是通过资本运作推动重点企业的兼并重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海外收购,以扶持和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四是针对产业发展需求,高水平开发建设集成电路产业专业化园区,并提供产业综合配套服务,打造国家级集成电路产业基地。
在产业投向结构上,基金在集成电路产业的投资规模占基金总规模的比例不低于60%,相关上下游产业投资规模占基金总规模比例不高于40%。在区域投向结构上,北京区域范围内项目投资占基金总规模比例不低于60%,区域外项目投资占基金总规模比例不高于40%。
三、基金管理
(一)母基金管理。
1.治理结构。母基金通过公开遴选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治理结构包括四个层面:战略指导委员会、董事会、监事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其中,战略指导委员会主要由政府、专家和企业家组成,为政策和战略指导机构,有权对母基金运营进行战略性和政策性指导,不参与母基金日常经营管理,也不对具体项目投资进行决策,但董事会更换基金管理公司、调整基金投资方向和规模等重大事项须报经战略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方可进行。由战略指导委员会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派出一名观察员,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各项重要决策进行监督,如存在与基金章程和委托协议不符的决策,观察员有权力要求将相关事项报请战略指导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基金管理公司入资。为加强对管理团队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提高管理水平,基金管理公司按1‰比例入资母基金。
3.管理费核算。在对子基金投资的5年投资期内,每年按照母基金认缴出资额的1%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5年后每年将按照母基金已承诺或投资但未退出项目投资本金总和的1%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
(二)子基金管理。
1.治理结构。子基金通过公开遴选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子基金社会融资均由相关基金管理公司来主导完成,并作为核定基金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的重要标准。母基金及制造和装备子基金委托同一家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2.基金管理公司入资。为加强对管理团队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制造和装备子基金管理公司按5‰比例入资子基金,设计和封测子基金管理公司按1%比例入资子基金。
3.管理费核算。
对于社会募集的资金,基金投资期内每年按到位资金的2%支付管理费,退出期内,基金每年按照未退出项目投资本金总和的2%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
对于母基金出资部分,基金募资和投资期内每年按到位资金的x%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退出期内,基金每年按照未退出项目政府投资本金总和的x%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其中,x取决于子基金对母基金的资金放大率,实现1:1放大的,x为1.2,实现1:2放大的,x为1.6,实现1:3放大的,x为2。政府指定投资的项目管理费比例固定为1.5%,不纳入放大比例核算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