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落实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发布日期:2013-10-29    浏览次数:1

沪教委学〔2013〕58号

市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每年10月31日前,各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情况,报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每年待中央财政经费下达后,我委对各高校上一年度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各高校当年度资助经费。

  三、各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学生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四、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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