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精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提出的工作要求,是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截至2011年底,我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覆盖率已达到96.9%,基本实现全覆盖。在此基础上,查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权属情况,实现凭证管地、凭证用地,对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任务此次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10个区县共计345万宗地,1192平方公里,主要任务是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地籍测绘、权属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同时完成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测绘、调查和登记发证。具体为:
(一)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地籍测绘和权属调查工作。
查清每一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的权属、位置、界线、面积,完成界址认定并按照1︰500的测绘精度进行解析法测绘,同时按照国土资源部《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的有关规定对每一宗土地进行编码。
(二)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测量及权属调查工作。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上的房屋按照1:500的测绘精度进行解析法测绘。对房屋建设合法性进行确认并对房屋权属情况进行调查。
(三)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调查测绘的基础上,按照土地总登记的模式,依据权利人申请,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对每一宗合法使用的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登记发证,实现应发尽发,并逐步实现房地统一登记,核发房地产权证。对于不符合确权登记发证政策规定的,将调查成果录入系统并造册备案,为今后确权登记提供参考。
(四)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登记成果信息化建设。在调查、测绘和登记发证的同时,建立全市统一的集体土地权属登记网络系统,实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和查询,保持登记的现势和动态;按照国土资源部《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不断完善数据库,实现网上登记发证及登记成果的信息化;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和共享机制。
(五)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登记成果汇总、统计、分析机制。以房地调查、登记成果为基础,实现全市房地登记信息的快速统计、分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数据和决策依据。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运作,实事求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还要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妥善处理登记发证中的各类权属纠纷和争议,对房地确权登记涉及的各类问题出台可操作的政策,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
(二)房地统一,提高效率。为了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全市统一组织进行房地权属调查、测绘和确权登记发证,避免重复调查,重复测绘;本着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确定房地权属,调处纠纷,办理登记发证。
(三)简化程序、减轻农民负担。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等成果,探索创新,简化补办规划、用地手续的程序,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前提下,降低成本,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登记发证效率;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规定,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减轻农民负担。
(四)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矛盾纠纷多、影响面广,要先行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出台具体办法,然后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广,维护社会稳定。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2年6月底前)。成立市和区县两级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完成落实经费、培训人员、宣传动员、收集资料、制定方案、完善技术规范、测量制图准备等工作。
(二)试点阶段(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底前)。根据各区县申请,拟确定武清区、静海县、蓟县、西青区、北辰区、汉沽作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单位,各试点区县应在2012年12月底前,完成本区域1至3个村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实施阶段(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底前)。在完成试点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登记办法;完善实施方案,以点带面、全面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测绘、权属调查、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汇总上报阶段(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底前)。分级上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完成市、区县两级农村集体土地房地登记发证档案的数字化,建立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副市长熊建平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舒长云、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吴延龙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我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调查、确认、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吴延龙兼任。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工作任务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二)明确责任。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牵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并指导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管部门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的日常测绘、确权、登记发证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级应承担的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对区县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给予业务指导。
市规划局负责就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办规划建设手续等提出相关意见,并指导区县规划部门对房屋建设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市农委等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区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负责本辖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纠纷调处等工作,并对本区域的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要协助做好农民及单位等权利人的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登记申请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三)制定政策。认真总结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验,围绕村镇地籍调查、房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方法、细化和完善政策。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四)强化应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要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挂钩。征地拆迁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五)落实经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到位,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开展奠定基础。有关区县和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对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