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2014年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北京市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合作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26    浏览次数:2

  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升本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组织做好2014年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3]3030号)要求,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和北京市《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京发改[2012]694号),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14年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北京市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合作机构,共同发起设立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基金由专业管理团队管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处于初创期、早中期且具有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的创新型企业发展。

  具体事项如下:

  一、设立基金规模和要求

  1.北京市拟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在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移动互联网、新材料、生物技术、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每只基金总规模不低于2.5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出资0.5亿元,北京市政府出资0.5亿元,社会出资(不含各级政府出资)在基金中比例应不低于60%。

  2.设立基金投向指定产业领域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可投资规模的80%,其余应投向高新技术领域;投资于北京地区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可投资规模的70%;投资于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

  3.设立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设立基金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

  4.设立基金只能委托一家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不支持同一管理团队(或实际控制人)在同一地方或不同地方同时申报多只基金,不支持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总部集中决策且管理多只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申报;

  5.参股基金出资人架构清晰明确并详细披露,基金出资人需全部落实。除各级政府外,设立基金中的出资人数量应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且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6.在基金组建方案正式报送前,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完成工商注册,并对设立基金认缴出资,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

  二、申请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管理活动,实收资本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且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高级管理人员应管理过经备案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且管理业绩优良;

  3.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成功投资案例,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5.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6.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三、基金方案在设立过程中原则上不应发生重大变化和调整,如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变更、管理团队中2名及以上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出资人变更导致50%以上社会出资额变化的,基金方案应重新申报、审批。

  四、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材料内容要求》(见附件)要求编制基金设立方案,提交相关附件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请各申报单位于2014年1月24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至北京市工程咨询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天银大厦A西座823室):

  1.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一式八份(具体要求见附件)。

  2.申报材料电子版一式两份(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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