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公示

发布日期:2012-08-06    浏览次数:2

  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二手车(又称为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四、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1、独立的中介机构;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4、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5、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五、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主要包括:拟设立公司名称(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设立公司可行性报告、注册资本、各投资方名称、出资金额及比例(投资方为企业的要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投资方为自然人的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公司住所、经营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数量、评估场地面积(不含办公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及二手车鉴定评估程序及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情况等,申请书须全体投资方签字并盖章;

  2、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鉴定评估人员(3人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从业简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注册二手车高级鉴定评估师原单位调出证明。

  六、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商务委窗口领取《设立申请书》(申请表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www.tjxzxk.gov.cn直接下载);

  第二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报送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第三步: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委驻“中心”首席代表;

  第四步:首席代表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市商务委审批。

  第五步:市商务委市场建设处主管干部提出审核意见,交处长审批。

  第六步:处长提出审批意见,交分管主任审批。

  第七步:分管主任审批后,返回市行政许可中心。

  第八步:市行政许可中心首席代表根据分管主任审批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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