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23    浏览次数:2

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大兴区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3]86号),做好涉水行政审批事项试点工作,规范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审查、申报、审批的管理,市水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水务局法制处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13年12月19日

  附件

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技术审查、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

  (一)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

  (二)取用公共管网水或者再生水的;

  (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四)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可能影响防洪安全的,以及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跨蓄滞洪区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水影响评价内容包括水资源论证(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三部分;水影响评价报告形式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一)日取(用)水量大于150立方米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部分应当编制报告书。小于以上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表。

  (二)征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部分应当编制报告书。小于以上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铁路、公路干线长度超过5公里的;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超过10公顷的;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跨蓄滞洪区的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部分应当编制报告书。小于以上规模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表。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编制水影响评价报告。没有能力编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五条 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具有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相应级别的资质或技术条件。不符合相应级别资质或技术条件要求的,可以联合编制。

  第六条 水影响评价报告各部分内容编制资质要求如下:

  (一)具有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本市各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评价)部分的编制工作。具有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本市日取(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评价)部分的编制工作。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