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2007年9月30日《转发市档案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7〕90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意见
市档案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保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齐全完整、保管安全和有效利用,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好档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及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加快,我市重大建设项目一直保持着投资规模大、数量多、集中建设的态势。市第十次党代会明确指出,要继续抓好高水平大项目好项目建设,推动优势支柱产业集群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发展、传统产业升级发展。抓大项目好项目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建设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的迫切需要,是增强综合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更好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的必然选择。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是重大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过程的原始记录,是土地、规划、市容等城市管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也是项目使用、管理、审计和改扩建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既是维护国家和企业合法权益、防止资产流失的有效凭证,也是反映区域风貌以及经济、文化发展历程的宝贵资源,在保护城市文化遗产,提升城市文化品位,打造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确保项目高质量、高起点规划和高标准、高水平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反映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全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从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搞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主动自觉地为大项目好项目建设搞好服务。
二、切实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重大建设项目档案是指每年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建设交通委确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所产生的档案,包括项目立项、建设、配套、设备安装运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涉及到立项、设计、施工、监理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管理和移交工作。
(一)要建立以项目法人为主体的项目档案管理机制。把项目档案工作纳入"四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工程监理制)管理,纳入项目建设管理计划和工作程序,纳入项目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项目法人要明确项目档案工作职责,制定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建立项目档案工作网络体系,强化档案业务基础建设,将档案工作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要以项目法人为管理核心,以纳入合同管理为依据,以监理控制为重要手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参建单位全方位参与下,实施事先介入、事中控制、事后验收把关的全过程控制的项目档案管理机制,确保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要明确项目法人、参建单位项目档案工作责任。树立建精品工程、创一流档案的意识,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负总责。在下达项目计划、检查项目进度时,要同时部署、检查档案工作;在项目验收时,要把项目档案和档案工作纳入验收范围。参建单位具体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要按照"谁形成文件材料、谁立卷归档"的原则,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相关人员岗位职责,做到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与项目工程同步进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
(三)要规范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各环节工作。
项目档案归档和移交要按照《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津档〔2006〕17号)进行。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范围应包括从项目立项、设计施工至竣工验收、投产使用等全过程形成的各种载体的全部资料。项目文件的整理要遵循项目文件的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的特点,分类科学,组卷合理,保持项目文件的有机联系。有关法律性文件要手续齐全,项目文件制成材料和案卷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切实搞好业务指导和培训服务。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作风,创新招法,通过召开交底会、举办业务培训、开展咨询活动、组织观摩交流、上门指导、网上服务等方式,切实为建设单位提供档案工作指导和服务。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业务试点,帮助建设单位解决档案工作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建设单位档案工作能力和水平。项目档案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各建设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三、进一步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管
(一)严格执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制度。凡是列入重大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按照《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津档〔1998〕36号)的规定,在办理项目开工的同时,向市档案局办理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二)切实搞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是保证项目竣工材料齐全完整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重大建设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提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并取得《天津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证》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项目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市档案局每年要对验收情况进行通报。
(三)完善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机制。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舒长云任组长、市档案局局长荣华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档案局的相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市档案局统筹、协调和监管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并具体负责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验收及业务监督指导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按照各自职责,将项目档案登记、验收工作纳入项目管理环节。市城建档案馆及各有关委办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工作。全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强化国有档案的监管意识,把执法和服务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观念,积极主动地为我市重大建设项目单位搞好服务,帮助解决档案收集、整理等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提升档案的社会服务功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本意见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7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