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开展城乡结合部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9    浏览次数:2

京政办发[2013]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集中开展城乡结合部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6日

集中开展城乡结合部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在全市集中开展城乡结合部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为促进本市城乡结合部地区统筹发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彻查并整治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面提升城乡结合部地区安全管理水平,按照 “查处一批、取缔一批、关停一批、行政问责一批”的要求,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工作的区域范围包括:首都功能核心区与城市功能拓展区的交叉区域,城区与郊区的交叉区域,郊区的中心城区周边区域,区县之间交界区域,“城中村”、流动人口聚居等环境复杂、安全隐患突出区域。各区县政府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区域,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具体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主要包括:各类商品批发零售市场,“工业大院”,“五小企业”(小化工、小木器、小服装、小加工、小作坊),“六小场所”(小歌厅、小餐饮、小网吧、小洗浴、小旅馆、小市场),仓储场所,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设施农业项目,“三合一”、“多合一”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三、整治内容

  (一)存在以下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无工商执照或相关证照不全的;

  2.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活动的;

  3.停业整顿验收仍不合格或整改未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5.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二)“三合一”、“多合一”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业整顿,疏散相关人员,停止水电气热等供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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