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3]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集中开展城乡结合部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6日
集中开展城乡结合部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在全市集中开展城乡结合部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为促进本市城乡结合部地区统筹发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彻查并整治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面提升城乡结合部地区安全管理水平,按照 “查处一批、取缔一批、关停一批、行政问责一批”的要求,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工作的区域范围包括:首都功能核心区与城市功能拓展区的交叉区域,城区与郊区的交叉区域,郊区的中心城区周边区域,区县之间交界区域,“城中村”、流动人口聚居等环境复杂、安全隐患突出区域。各区县政府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区域,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具体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主要包括:各类商品批发零售市场,“工业大院”,“五小企业”(小化工、小木器、小服装、小加工、小作坊),“六小场所”(小歌厅、小餐饮、小网吧、小洗浴、小旅馆、小市场),仓储场所,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设施农业项目,“三合一”、“多合一”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三、整治内容
(一)存在以下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无工商执照或相关证照不全的;
2.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活动的;
3.停业整顿验收仍不合格或整改未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5.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
(二)“三合一”、“多合一”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业整顿,疏散相关人员,停止水电气热等供应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