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道停车收费员上岗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27    浏览次数:2

各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交通运输考试中心、占道停车场经营企业:

  为加强本市路侧占道停车管理,规范占道停车收费员上岗证管理,制定了《北京市占道停车收费员上岗证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占道停车收费员上岗证考试报名表

  2.占道停车收费员上岗证换发登记表

  3.占道停车收费员信息变更表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2013年12月23日

北京市占道停车收费员上岗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占道停车收费员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岗证》样式及核发条件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统一确定,《上岗证》申报、制发、换发、补办、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具体负责。

  第三条 占道停车经营企业应当使用取得《上岗证》的人员进行收费服务。

  第四条 初次申领《上岗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与所在占道停车经营企业办理劳动用工关系;

  (三)由所在企业进行岗前培训。

  符合前款条件的人员,由用人企业统一填写《占道停车收费员上岗证考试报名表》(附件1)、花名册并提交相应的电子像片和身份证复印件,向考试中心申报《上岗证》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上岗证》。

  《上岗证》考试每月安排1次,具体报名、约考及证件发放工作流程由考试中心制定。

  第五条 《上岗证》实行有效期制度。用人企业应当在收费员《上岗证》有效期届满前,填写《占道停车收费员上岗证换发登记表》(附件2),为有关收费人员办理证件换发手续。超过有效期30天以上仍未办理证件换发手续的,由考试中心注销相应人员《上岗证》。

  第六条 收费员与占道停车经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用人企业应当收回收费员《上岗证》并填写《占道停车收费员信息变更表》(附件3),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于3日内向考试中心办理收费员离职变更手续。考试中心在2个工作日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当将相关收费员公示信息调整为离职状态。

  《上岗证》有效期内,离职收费员在其他占道停车经营企业上岗就业的,用人企业应当填写《占道停车收费员信息变更表》,向考试中心办理收费员《上岗证》变更手续。考试中心应即时核对、更新收费员信息,将收费员公示信息状态调整为在岗状态后重新制发《上岗证》。

  第七条 收费员《上岗证》遗失的,用人单位应出具证明、重新拍摄收费员数码相片,并及时向考试中心申请补办。收费员《上岗证》破损影响正常使用的,用人单位应收回破损《上岗证》并及时向考试中心申请补办。考试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或更换。

  第八条 收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向考试中心提供注销材料,考试中心注销其《上岗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一)将《上岗证》转租、转借他人的;

  (二)持《上岗证》在未经备案路段收费的;

  (三)一年内违规收费记录达到2次及以上的;

  (四)被公安部门治安拘留或刑事拘留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情形。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占道停车收费员上岗证考试报名表

  附件2:占道停车收费员上岗证换发登记表

  附件3:占道停车收费员信息变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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