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物拍卖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08    浏览次数:3

津商务流通〔2012〕61号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的精神,《天津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4号)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废止。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商务委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凡具有拍卖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其公物拍卖资质由拍卖标的委托方确定。

  请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区域各拍卖企业,并于2012年8月27日—31日将市商务委核发的《拍卖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见附件)统一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市商务委窗口换发新证(地址:河东区红星路79号)。

  特此通知。

 

 

  附件:需重新换发拍卖经营许可证书的企业名单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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