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02    浏览次数:1

津财综〔2012〕38号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法制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负担,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25条措施>的通知》(津党办发〔2012〕10号)精神,在清理审核的基础上,编制了《天津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一级收费项目2项,二级收费项目3项;转经营性收费三级收费项目1项;增加二级收费项目2项,三级收费项目1项。

  取消的收费项目: 超限车辆检测费、图书借阅IC卡工本费、幼儿园管理费、保育费及其他和家庭联办托儿所手续费。

  转经营性收费项目: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考试。

  增加的收费项目: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幼儿园住宿费、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

  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11〕92号)中规定的暂免征收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执行。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取消我市原幼儿园收费中的管理费、保育费及其他和家庭联办托儿所手续费,将幼儿园收费项目调整为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同时,原幼儿园收费和家庭联办托儿所手续费专用收费票据停止使用,在新专用票据统一印制前,幼儿园收费暂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

  四、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调整后的《收费目录》执行。本《收费目录》不包括中央驻津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今后,我市新增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和自行调整收费标准。

  五、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市、区县级国库,纳入相应级次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各执收部门在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收费时,必须同时出示《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目录》,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按照《收费目录》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付费。凡是《收费目录》没有列明的项目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七、本《收费目录》印发后,此前印发的《天津市201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停止执行。

  附件:天津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市 财 政 局  市 发 改 委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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