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天津典当业监管,提高整体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典当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典当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典当行业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典当经营效益考核制度
建立经营效益考核制度是典当行业优化结构、提升规模、夯实管理、规范运营的有力保证。
(一)建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实行“风险防控指标”考核制度。
1、凡达到商务部设定的“风险防控指标合理区间标准”(附件1)的企业列入监管“优良”序列;
2、凡低于商务部设定的“风险防控指标合理区间标准”但高于我市“行业风险防控平均值”的企业,列入监管“一般”序列;
3、凡既低于商务部设定的“风险防控指标合理区间标准”,又低于我市“行业风险防控平均值”的企业,列入监管“关注”序列。
(二)建立经营绩效考核机制。
1、实行“典当总额指标”考核制度。
当年连续5个月以上未有典当业务发生的;典当资本金年周转次数不足1次的企业,列入监管“关注”序列。
2、实行“利润、纳税指标”考核制度。
依据商务部确定的“营业利润率”、“投资回报率”、“资本金利润率”的比率,考核企业实现利润及纳税情况。
(1)凡实现利润额、所得纳税达到商务部规定合理区间标准(即营业利润率10%以上)的企业,列入监管“优良”序列;
(2)凡实现利润额、所得纳税低于商务部规定合理区间标准,但高于我市“行业平均值”的企业,列入监管“一般”序列;
(3)对实现利润及纳税绝对额低于我市行业平均值,且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列入监管“关注”序列。
二、严格企业股本结构变更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对典当企业申请变更的报批手续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实行逐级报批制。其中对涉及企业股本结构变更的须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严格企业调整、变更股本结构周期(原有投资股东增资除外)。新设企业自工商执照注册登记之日起、存续企业自前次市商务委批准变更之日起两年后方可办理。
(二)对新进入或增加投资额的法人股东,须在指定会计事务所接受出资能力审计。对法人股东出资能力及审计年度期限,参照上年度商务部对新设典当行的要求办理。
(三)股本结构调整的投资、增资、撤资、减资的资金进入、转出须在指定银行办理专项账户。股本结构变更审核期间,市商务委对变更资金实行监控管理。
(四)申请企业自变更获准之日起,必须按照本次股本结构变更事项,在30日内完成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五)典当企业再次申请股权变更时,所提供的工商管理登记事项须与商务部门批准的登记事项一致(以工商局提供的户籍卡登记内容为准)。
三、规范企业资产管理
根据典当经营特性,典当企业对各项资产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资产管理。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中关于“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度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的要求,企业固定资产(按净值计算)比例控制在净资产的15%以下。凡固定资产超出限制标准的企业,须在每年度年审前以增资的形式补足资金缺口。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补足流动资金缺口的,列入监管“关注”序列。
(二)“其他资产”、“其他负债”管理。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对典当行业资金管理的要求,“其他资产”涵盖的内容包括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其他负债”涵盖的内容包括其他流动负债和其他非流动负债。凡在上报商务部的《资产负债表汇总》月报中,“其他资产”数额占比达到“资产总额” 10%以上的企业;“其他负债”数额占比达到“负债总额”10%以上的企业,必须向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企业《资产负债表》(见附件2),同时提供相关财务信息(格式参照附件3)及书面说明。凡连续六个月显示“其他资产”或“其他负债”数额超过规定比例,且所提供的说明不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一律列入监管“关注”序列。
(三)货币资金管理。
1、加强对典当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的管理。典当企业的合法资金来源包括:(1)经商务部门批准的注册资金;(2)典当企业的经营盈余;(3)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从商业银行获得的一定数量的贷款。
典当企业只能从上述资金内开展质(抵)押典当业务,鉴定评估、咨询服务业务。严格财务报表中应收及应付款项的核查。
2、加强对典当企业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监督管理。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密切监控本辖区内典当企业的资金流向,对典当企业银行开户账户进行备案登记,进行抽查、检查,抽查典当企业的银行发生额对账单和现金,防止出现资金抽逃、违规融资。现金管理要符合相关规定,注重加强现金安全管理。
3、重点加强典当企业与其股东的资金往来监控。不得典当行向股东借款、典当行股东以典当行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股东利用典当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
四、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进入典当业的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一)从业人员范围:凡进入典当企业高管人员,从事典当经营、财务人员(负责企业保安、后勤人员除外)。
(二)将企业从业人员持证比例考核列入年度经营核查项目中,凡持证比例低于70%的企业,年审列为B级。
(三)每年度开展一次“从业人员执证资格”培训工作,培训时间必须达到40课时以上,学习内容涵盖“典当历史与概论”、“典当及金融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典当专业技能”、“典当鉴别知识”等。
上岗人员从业资格培训采取脱产学习、集中授课、专项技能测试以书面闭卷考核方式进行。上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由市商务委和市典当同业协会共同颁发。
(四)坚持开展岗位继续教育和技能教育。通过各种专项技术培训提升从业持证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水平。
五、严格分支机构设立与运营管理
(一)申请设立分支的典当企业应符合四项条件:
1、注册资本资金须达到3000万元;
2、企业“投资回报率”、“典当资金周转率”、“典当资本金利润率”连续两个年度在行业排名前10位;
3、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执证比例达到80%以上;
4、经营年审连续两年A级达标。
(二)新设立典当分支的企业,应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10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所属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金的50%。
(三)分支机构应单独设立账项并如实记载运营情况,每月须向市商务委、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分支机构“经营信息月报”纸质报表,在经营年审中单独接受年度核查和专项审计。
(四)分支机构在年度中连续6个月未发生新业务的,经营效益指标按商务部核准的《典当经营许可证》注册营运资金计算,连续两年未达到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款标准的;企业向分支机构运营资金达不到《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列入监管“关注”序列。
六、强化企业运营跟踪管理
为及时发现和迅速纠正企业违规经营问题,有效防范行业经营风险。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企业信息报送和网上当票传送情况的跟踪检查。
(一)定期核查企业月信息报送数据。市商务委每季度通报企业信息月报报送完成情况。对按时、准确上报典当经营信息数据的企业给予表扬;对延误、虚报、瞒报经营数据的企业列入监管“关注”序列。
(二)不定时核查企业网上当票报送及经营操作情况。对核查出的多发问题每个月通报一次。对连续出现多发问题的企业列入监管“关注”序列。
(三)加强实地走访与现场核查。针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结合监管工作的要求,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协会三方要加强对企业的实地走访与现场核查(核查明细,见附件4)。通过现场核查及时解决企业经营违规等问题。
七、严格执行年度核查定级制度
(一)典当企业须严格遵守经营年审制度。
根据《典当行年审办法》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规定,对我市典当企业的经营审核按AB两个级别设定:A类为经营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行;B类为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经整改或处罚已经改正的典当行。
在经营年审中纳入B类企业,一律列入监管“关注”序列。
(二)在年审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不予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1、典当行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的;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违规处置且情节严重等)的;
3、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6个月仍末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4、在年审中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5、拒不参加年审的;
6、市商务委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加强监管制度建设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细化本辖区典当业监督核查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辖区典当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制。同时,要建立典当企业违规违约信息通报制,强化企业内部制约和监管。凡列入监管“关注”序列的企业,针对存在问题采取下列指导帮改措施:
1、建立企业高管约谈制度。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听取本辖区内企业经营情况的汇报,了解掌握问题发生原因,制定整改内容,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目标;
2、定期走访企业现场检查。市、区(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走访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并围绕典当企业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重点核查当票使用、现金往来、财务状况、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等内容进行系统深入的检查,了解整改进度,促进企业规范经营;
3、下达限期整改意见及达标要求。对整改不到位或限期内不能达标的企业,依照实际情况给予经营警告,年审降级处罚并纳入监管记录;
4、对连续三个年度经营年审为B类企业或连续两个年度未予以通过年审的企业责令退出典当行业。
附件:1.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发布的风险指标汇总表
2.资产负债表
3.其他资产、其他负债明细表
4.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现场查验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