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占道停车经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27    浏览次数:2

 各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停车行业协会、占道停车场经营企业:

  为加强本市路侧占道停车管理,提升路侧占道停车行业经营服务水平,创造良好的路侧占道停车环境,制定了《占道停车经营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2013年12月23日

占道停车经营服务规范(试行)

  1、范围

  1.1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占道停车经营企业和占道停车收费员的经营服务行为。桥下停车场的经营服务适用《公共停车场运营服务规范》(DB11/T596-2008),不适用本规范。出租汽车泊位等专用占道停车泊位的管理不适用本规范。

  1.2 实施特许经营的临时占道停车经营企业,除遵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遵守特许经营协议中有关经营服务的特别约定。

  2、企业经营规范

  2.1 占道停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劳动用工、财务管理、收费巡查、岗位责任、人员培训、信息公示、安全应急、纠纷处理等管理制度。

  2.2 占道停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不得采取转包、转租、挂靠经营等方式将占道停车泊位转交他人经营。

  2.3 占道停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劳动用工规定,与停车管理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停车管理员缴纳社会保险。

  2.4 占道停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会计准则,接受市、区审计部门审计,不得违反财务管理规定。

  2.5 占道停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并对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2.6 占道停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收费价格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不得擅自涂改收费公示牌,不得多收费、议价收费或者擅自将计时收费改为计次收费。

  2.7 占道停车经营企业应当遵守税收管理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妥善保管专用发票并建立领用、核销台账,不得使用他人发票,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出租、转借、转让本单位发票。

  2.8 占道停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备案经营的路段、车位数量经营,不得私划占道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不得擅自涂改备案停车泊位标线,不得超越备案路段和车位范围收费经营。

  2.9 占道停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度,并对停车管理员就停车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车场制度、安全措施、消防知识、停车引导、收费管理、纠纷处理、应急预案等进行培训,不得使用无上岗证人员或非本单位人员收费。

  2.10 占道停车经营企业应为停车管理员提供统一的工装,并在工装醒目位置标注企业名称及标识。

  2.11 占道停车经营企业应建立和执行信息公示制度。

  2.11.1 长度不超过300米的路段,应当在收费起止车位处设置规定样式的收费公示牌;同一路段中含12米及以上宽度十字路口的,应当在路口两侧起止车位处分别增设收费公示牌。长度超过300米的路段,应当在路段中间位置增设收费公示牌。道路两侧均有占道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在道路两侧分别设置收费公示牌,并分别公示相应信息。

  2.11.2 收费公示牌应统一公示企业名称、备案编号、备案路段、区域类别、车位数量、起止编号、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在收费公示牌指定位置张贴二维码标识(收费公示牌具体样式及规格见附录)。

  2.12 占道停车经营企业应建立设施设备巡视维护制度,建立设施设备档案及维修保养记录台账,建立设施设备的交接班检查记录台账,对达到使用期限或者损耗严重的设施设备应及时更换,对关键设施设备应由专人负责保养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标志标线、车位编号清晰。常温施划的占道停车泊位标线及编号原则上每半年由经营管理单位重新施划一次,采用热熔技术施划的占道停车泊位标线及编号原则上每年由经营管理单位重新施划一次。

  2.13 占道停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明确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建立并执行火警、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爆炸、防汛、公共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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