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天津市化工园区规划环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09    浏览次数:2

  滨海新区环保市容局:

  近日,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54号),就严格化工园区环境准入,完善园区环境管理体系,推动石油和化工行业的产业机构调整,促进园区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等工作方面提出了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化工园区的环境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规划环评制度

  新建化工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报环保部门进行审查。现有园区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推行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制度

  规划实施五年以上的化工园区,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请于7月15日前将辖区内化工园区规划环评编制情况报市环保局,对未编制规划环评的园区要提出整改措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刘欣,联系电话:8767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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